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進乾
選任辯護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
字第1140號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377號、103 年度偵字第
7845號;移送併辦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637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張進乾(下稱被 告)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 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害人蔡期和、陳志士、郭彥賢、陳 宥丞、胡喬瑋、林志聰、林漢堂、廖荏賢於偵查、原審均證 稱交付與女方之聘金、生活費、金飾事後均遭仲介取走,足 見被告與大陸地區仲介「吳金財] 於本案之詐欺取財模式, 係要求蔡期和等被害人準備結婚聘禮、生活費等財物,如準 備過少,即要求被害人追加,而該等財物於相親成功後,雖 先由被害人親自交付女方收執並拍照存證,但隨即由被告或 「吳金財」向女方取回,而以此方式向被害人等詐取財物等 語。
三、經查:
㈠原判決就被告所仲介與被害人結婚之大陸籍女子並無假婚姻 情形,詳為論敘在卷,核其理由之說明,均與卷證相符,其 判斷亦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查,利用假結婚方式跨 國引進女子入臺從事色情活動,行為人為利於掌控,應是透 過知情並有共犯關係之「人頭丈夫」配合,應無如起訴書所 指稱利用不知情之被害人蔡期和等人為之之理。卷內復查無 被告或被害人之大陸籍配偶涉犯妨害風化案件之相關資料, 則起訴書稱被告以媒介大陸地區女子與臺灣男子結婚並收取 仲介費用為名,實際卻從事引進大陸女子來臺賣淫及詐騙為 業等語,難認有據而可採。
㈡上訴意旨固援引被害人證詞而認俟被害人等決定結婚對象後 ,被告接續佯稱女方要求增加聘金、生活費、首飾費,才願 意結婚等語,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相關財物與女方 收執,被告或「吳金財」則於拍照完成後隨即將該財物取走 等語,惟按被害人係被告以外之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
,本質上固屬證人,然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 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所為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 而有所偏頗,其證明力顯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 陳述為薄弱,為免過於偏重被害人之指證,有害於真實發現 及被告人權保障,基於刑事訴訟法推定被告無罪及嚴格證明 法則,被害人陳述與被告自白之證明力類同,均應有所限制 。亦即被害人陳述不得做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須其陳述並 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 ,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又所稱補強證據,固不以 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被害人指述具 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並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 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而言(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單依被害人指述,而別無具關聯性補強證據情 狀下,已難遽認被告有上訴意旨所稱施用詐欺行為。況細譯 被害人相關證詞可知,其等亦是聽聞女方片面之說詞,並非 親眼見聞被告有逕自收取被害人交付予女方錢財之行為;而 女方為製造拒絕履行與被害人婚姻義務之正當理由,確有謊 稱未收到男方所承諾之財物,藉以支持、合理化其行為之強 烈動機,是被害人上開證詞是否確與事實相符,容有疑義。 再參以系爭婚姻,並非建立在男女雙方長久感情基礎之上, 容有相當成分之「金錢」因素,則女方臨時起意要求增加聘 金等金錢財物,並無違背常理,無從認係被告憑空杜撰而施 用詐術欺騙被害人。
㈢另檢察官請求依告訴人林漢堂之證據調查聲請狀所載,就告 訴人林漢堂所提出之「大陸福建珍愛婚姻介紹所婚姻媒和專 案25萬元合約書」、「大陸婚姻介紹所大陸福建婚姻媒和專 案15萬元合約書」上有無留存被告之指紋進行鑑定等語,然 此與起訴書所指稱被告之詐騙行為間並無關聯,核無必要, 附此敘明。
四、原審綜合各項證據,相互勾稽,認無法證明被告有詐欺罪嫌 。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均未達確信被告犯罪為真 實之程度,尚不足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起訴書所指之詐欺罪嫌,因而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各 節,係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之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重覆 爭執,並未提出新事證,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