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0年度,3號
KSHV,100,建上,3,20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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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愛玉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呂稱王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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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