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 告 劉威志訴訟代理人 劉泳成 李淵聯律師被 告 石阡右被 告 黃泓霖被 告 歐威志被 告 鍾政勳被 告 李秀萍被 告 許國樑被 告 黃泰誌被 告 朱誠俊被 告 洪佩瑜被 告 林彥伯被 告 莊宗偉被 告 李佳香被 告 李品瑢被 告 蔡淑雯被 告 林姿彣被 告 鄭淑華原名鄭庭葳.被 告 吳欣僑被 告 郭美莉被 告 許裴欐上列被告因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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