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杰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杰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黃杰良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1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杰良業於民國100 年4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5 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