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087號
TCEV,106,中簡,1087,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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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0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複 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虛中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京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虛中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5 月6日邀同被告陳京妤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週轉金貸款, 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限5年,自103年5月6 日起至108年5月6日止,並約定借款人應負擔利息為中華郵 政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1.095%加碼1.45%即借款利 率為2.545 %,如未依約還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外,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即3.545% 固定計算,違約金則照應還款金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 20計算。詎被告虛中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僅繳款至106年1 月6日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483,627元及附 表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京妤係連帶保證人,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 )、利率資料、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290元(即裁判費5,29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命由被告連帶負擔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利率│間(民國) │ │
├─────┼──────┼───┼──────┼───────┤
│483,627元 │自106年1月6 │2.545 │自106年2月7 │逾期在6個月以 │
│ │日起至106年 │% │日起至清償日│內者依左列利率│
│ │4月11日止 │ │止 │10%,逾期超過│
│ ├──────┼───┤ │6個月者就超過 │
│ │自106年4月12│3.545 │ │部分,則依左列│
│ │日起至清償日│% │ │利率20%計算。│
│ │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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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虛中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