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玟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
5354號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53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洪玟足犯詐欺取財罪,陸罪,各累犯,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玟足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 3246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98年6 月15日徒刑執 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先於98年12月間,以經營網拍生意需金融帳戶收取下標者價 金為由,向不知情之曾盈婷(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4 922 號、第20882 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用其中華郵 局股份有限公司鳳山三民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作為詐財使用之帳戶後,即於 99年1 月間,在其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路960 巷11號租屋 處,分別以「aiko1105」、「elise31573」等2 個帳號,在 露天拍賣網站與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拍賣如附表 所示商品之拍賣訊息,致曾進譽、許宏賓、簡芮蕎、陳涵潔 、蔡佩琴、陳冠易等人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經 得標後依洪玟足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至上開曾盈婷之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內。曾進譽 等人匯款後,均未收到下標購買商品而發覺受騙,經報警處 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玟足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 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對上開詐欺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曾進譽 、許宏賓、簡芮蕎、陳涵潔、蔡佩琴、陳冠易等人於警詢時 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許宏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
標網頁暨與被告以電子郵件聯絡之列印資料5 頁、告訴人許 宏賓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簡芮蕎在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標網頁暨與被告以電子郵件聯絡之列印 資料4 頁、告訴人簡芮蕎之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 電子對帳單、告訴人陳涵潔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標網頁暨 與被告以電子郵件聯絡之列印資料2 頁、告訴人陳涵潔匯款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告訴人蔡佩琴在雅虎奇摩拍 賣網站下標網頁列印資料4 頁、告訴人蔡佩琴之臺灣銀行帳 戶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陳冠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標網 頁列印資料2 頁、告訴人陳冠易之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 影本、曾盈婷之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以及證人曾盈婷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elise31573」之 申請人之證述及該帳號資料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
三、核被告所為6 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所犯上開6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上開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6 罪,各 為累犯,爰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四、原審據以論處被告詐欺取財罪刑,固非無見;惟依刑法總則 規定而加重或減輕其刑者(例如同法第47條第1 項因累犯而 加重其刑,同法第59條因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情輕法重而酌 減其刑等等),亦變更其刑罰內容。是以形成罪責之法定構 成要件要素,在判斷犯罪是否成立時,既因構成不同罪名而 異其刑罰內容,或已適用刑法總則加重或減輕其刑規定而變 易其刑罰效果,則在刑罰裁量時,自不得因其為特別構成要 件要素或具備刑法總則加重、減輕事由而特予強調或重複引 用,援為量刑審酌之事項,以免造成罪刑不相當之結果,此 即學理所謂「禁止重複評價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1775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既以被告如事實欄所示 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認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 再犯本案6 罪,均為累犯,而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 其刑,竟將被告於97年間構成累犯之詐欺取財犯罪前科,援 為量刑審酌事項(見原判決第2 頁),顯違反「禁止重複評 價之原則」,即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先則否認犯罪,固無 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 銷改判。
五、本院審酌被告正值盛年,竟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利用網
路刊登虛偽拍賣訊息,致使多名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所為自應懲罰,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 被告各次犯罪所生損害金額尚屬有限,量刑亦不宜超過其罪 責程度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 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前段 、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詐騙告訴人匯款情形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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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被告刊登拍賣訊息│虛偽拍賣訊息之│告訴人受詐騙│匯款金額│
│號│ │ 所使用之帳號 │ 拍賣商品內容 │ 匯款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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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曾進譽│ aiko1105 │ 中古行動電話 │ 99年1月13日│ 1,800元│
│ │ │ (露天拍賣) │ │ 22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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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許宏賓│ elise31573 │ 中古行動電話 │ 99年1月20日│ 5,000元│
│ │ │(雅虎奇摩拍賣)│ (Nokia N82)│ 14時26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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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簡芮蕎│ elise31573 │ NDSL遊戲主機 │ 99年1月25日│ 3,200元│
│ │ │(雅虎奇摩拍賣)│ │ 11時11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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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陳涵潔│ elise31573 │ NDSL遊戲主機 │ 99年1月26日│ 3,200元│
│ │ │(雅虎奇摩拍賣)│ │ 12時23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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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蔡佩琴│ elise31573 │ NDSL遊戲主機 │ 99年1月28日│ 2,800元│
│ │ │(雅虎奇摩拍賣)│ │ 13時39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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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陳冠易│ elise31573 │ 中古行動電話 │ 99年2月3日│ 2,000元│
│ │ │(雅虎奇摩拍賣)│(SonyEricsson│ 14時24分許│ │
│ │ │ │Z610i)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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