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鈞揚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0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鈞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鈞揚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 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 108828號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 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