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358號
TCHM,106,上易,358,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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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用良
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735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字第31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除理由補述如下,暨附表原記載為告訴人尚 在清查中部分,因告訴人張明裕已於本院陳明,應予補充數 量如本判決附表(僅就補充更正部分列表)外,並引用第一 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上訴人即被告丁○○(下簡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審 判決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之罪,無非是以臺中市 消防局鑑定書及相關臺中市消防局函覆內容,認為起火原因 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 較大」為由。惟可能性一詞仍有臆測之意思,並未能確定, 而是否確指本件火災起火原因係因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 線電氣因素所造成,即非無疑。㈡本案火災發生原因是否因 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電線短路引燃而釀成火災,尚未確定 ,已如前述;縱是,本案亦難認被告就其使用之分離式冷氣 室內機電源配線有無老化、破損、超載等情,有何注意、防 範能力,實難率予推斷被告對失火之結果有過失。㈢本案電 源配線短路之原因,亦極有可能是動物咬嚙毀壞電線,抑或 是壁虎尾巴碰觸到電線而電死引發花火。若分離式冷氣室內 機之電源配線短路之原因係因為動物破壞或環境因素等所導 致,亦即無此過失行為仍生此火災結果,則該結果與被告之 過失行為間,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明等語。三、按刑法第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因自己之行為,致有 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應負防止該結果發生之義務;違反 該防止義務者,其消極不防止之不作為,固應課予與積極造 成犯罪結果之作為相同之非難評價。然此所稱防止結果發生 之義務,並非課予杜絕所有可能發生一切犯罪結果之絕對責 任,仍應以依日常生活經驗有預見可能,且於事實上具防止 避免之可能性為前提,亦即須以該結果之發生,係可歸責於 防止義務人故意或過失之不作為為其意思責任要件,方得分



別論以故意犯或過失犯,否則不能令負刑事責任,始符合歸 責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消極犯罪中之不純正不作為犯,須以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 等法律行為或基於法律之精神觀察,負有積極之作為義務為 前提,始能令負犯罪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904號 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過失犯,係指行為人依客觀 情狀負有義務,而依其個人情況有能力且可期待其注意,竟 疏於注意,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又對於犯罪構成 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 行為,致發生與以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 當之不作為犯,亦屬過失犯。而查,電器用品於使用年份老 舊、維修保養不足時,即具有一定之危險性,此乃民眾共知 之生活經驗;而一般工廠用電量非微,而鐵皮工廠內部悶熱 ,更易使電器用品於使用時產生高熱,另工廠內部管理及清 潔如未盡完善,亦足使鼠類、蟑螂橫竄,如有誤觸電器,亦 極易滋生電器用品使用上之危險等情,此亦為吾人之日常生 活經驗,且為一般工業經營者所熟知。故工業經營者,在客 觀上即負有注意避免廠房因電器用品老舊、散熱不足或高熱 ,抑或因廠區內部管理不善、不潔等而導致火災危險發生之 注意義務;若因而對鄰里居住者之財產、生命及身體法益造 成危險者,更即負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若有此等違背義 務之危險前行為,即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復 因疏於注意,消極不為防止作為,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 結果者,即屬不純正不作為過失犯。經查:
㈠被告對其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 00○00號之鋼架、烤漆浪板外牆、屋頂為結構之建築物及土 地,經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同沅公司),作為廠房使 用,從事布料裁斷、縫製、手工具製造、包裝及進出口貿易 等業務,上開建築物廠區內設置有分離式空調冷氣使用之事 實,並不爭執,且有卷附租賃契約、同沅公司之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可憑。是被告為本案同沅公司廠 區之負責人,對於同沅公司廠區內任何有足致火災發生危險 之可能,即負有防免義務無訛。
㈡本案火災之起火點為同沅公司之臺中市○○區○○里○○路 000巷00○00號廠區,會議室東北側高處附近,起火原因以 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 等節,除有卷附臺中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相關勘查 暨函覆資料等在卷可憑外,復經證人王○驊於原審審理證述 在案,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至被告雖質疑鑑定意見, 僅稱「可能性較大」,而認本件火災起火原因是否係因分離



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所造成,即非無疑;惟查, 上開鑑定報告業已詳細說明,本案起火點判定理由及其依據 ,並排除其他可能發生火災之因素,雖其鑑定結論係以「可 能性較大」等文句作為結論,然此乃自然科學並無法完全複 製已發生之歷史事件,所不得不然之用詞,然既已除其他因 素(包含台電輸電行為,此業據原判決詳予說明在案,茲不 贅述),自不能以此即率予否認鑑定報告內有關起火點判定 之意見。被告上揭辯詞,尚難為本院所採。
㈢被告雖再辯以,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短路之原因 係因為動物破壞或環境因素等所導致,亦即無此過失行為仍 生此火災結果,則該結果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並不具有相 當因果關係自明等語。惟查,被告既為同沅公司負責人,對 公司營業廠區本即負有防免危險發生義務,且對於廠內設備 是否完善,有無火災危險發生可能更應提高其注意程度。而 查,起火點之分離式冷氣機,係證人廖○修於94年間安裝, 之後被告即未曾委請廖○修進行保養或檢測,而另一證人洪 ○石雖曾為被告保養廠區內之其他冷氣機,惟起火點之系爭 分離式冷氣機,因較少使用,未曾進行保養或清潔,本件火 災事故發生前,該起火點之分離式冷氣,曾因被告清潔不慎 造成扇葉損壞,而委請證人洪○石進行更換扇葉,而冷氣機 一般均應定期保養、清潔等情,業據證人廖○修、洪○石於 原審證述甚詳;據上足見,該起火點之冷氣機不僅機型老舊 ,且已有損壞紀錄,甚且長年未曾進行保養或清潔,本即極 易滋生危險,被告經營同沅公司之上開廠區復係鐵皮搭建, 難防有鼠類、壁虎、蟑螂流竄,再機器運時內部極易悶熱, 更應定期保養、清潔,甚或汰舊更新,被告未思妥善為之, 或因鼠類、壁虎、蟑螂流竄接觸機具電源,致令起火,其此 等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即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 地位,並應積極檢查,以防免危險發生,惟竟疏於注意,消 極不為保養、清潔及安全防護作為,致令起火燃燒,延燒及 於鄰居廠房及廠內物品;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就此就危險結 果之發生,自應負過失責任。被告上開辯詞,要難為本院所 採用。
㈣至被告其餘於本院審理時之辯詞,業經原審判決詳予論述其 不可採之理由,被告並未再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徒 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亦難認有據。
四、被告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如仍認被告該當失火罪,請 改判處拘役刑等語;惟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 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 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 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 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 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 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本件原審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長期租用 上開廠房作為同沅公司生產上開產品使用,長達13年期間疏 未定期維護保養、檢修或更換分裝式冷氣機室內機之電源配 線,以致釀成本次火災,導致該鄰居廠房4棟及其內存放之 貨品等,因而燒燬殆盡或部分損壞、醺黑,造成告訴人等受 有財物損失甚為鉅大,連帶彼等因而失火無法生產營業之損 失非小,及事後僅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迄未與其餘 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鉅額之損失、被害人等請 求對被告從重量刑,暨被告否認過失犯行之態度及其本人亦 因此受有損失,並考量被告學經歷及其過失之程度、失火所 生之危害等一切情況,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核其就被告所量定之刑,既未逾越法定刑之範 圍,本院審酌上情,認其量刑亦屬相當,並無違比例原則, 是原審之量刑應予尊重,自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是辯護人上 揭辯護意旨,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執上情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附表(僅列經告訴人當庭補充者;編號同原判決附表):┌──┬────────┬────────┐
│編號│品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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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CM鐵扇 │20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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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HP離心扇 │10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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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HP離心扇 │10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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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辦公室裝潢 │實際施作約需新臺│
│ │ │幣1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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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辦公室椅子 │1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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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檢測儀器:量尺、│精度台1台、量尺 │
│ │量歸、精度台 │3支、量歸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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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鐵網箱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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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貨物架 │9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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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塑膠箱 │5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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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180定子半成品 │20萬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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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240定子成品 │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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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240定子半成品 │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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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240定轉子夾治貝 │3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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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240定子轉子片 │2萬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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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240轉子成品 │10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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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5HP普通馬達 │15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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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7.5HP 主軸馬達成│6台 │
│ │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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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10HP主軸馬達(彥│3台 │
│ │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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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15HP主軸馬達(彥│3台 │
│ │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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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20HP主軸馬達(彥│2台 │
│ │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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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連軸器 │5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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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編碼器 │300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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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7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續字第3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丁○○先後於民國90年間、102 年10月間,分別向戊○○租 賃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0號,及向 陳文迪承租賃坐落相鄰門牌號碼即同巷00之00號(所有權人 陳雋澔)之均以鋼架、烤漆浪板外牆、屋頂為結構之建築物



及土地,經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同沅公司),作為廠 房使用,從事布料裁斷、縫製、手工具製造、包裝及進出口 貿易等業務。丁○○租用上開建築物及土地時即在廠區設置 有分離式空調冷氣使用,原應注意以上述材料所搭建之廠房 ,每遇氣候炎熱時,廠房溫度變化而昇降,長期將加速電源 配線之老化,應對分離式空調冷氣進行定期保養、維護或更 換室內外機之電源配線,以避免因電源配線短路等電氣因素 而引起火災,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定期保養、維護或更換分裝式冷氣機室內機之電源配線,致 於103 年10月5 日凌晨4 時13分許,同沅公司上述00之00號 廠房之會議室東北側之分裝式冷氣機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發生 電線短路引燃而發生火災,因而燒燬當時未有人所在之戊○ ○、陳文迪所出租予丁○○之前揭2 廠房、同沅公司廠房內 之桌椅、辦公設備、機械設備、生產設備、成品、半成品、 紙箱、木棧板、織袋、卷布、塑膠輪殼、吊扇、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等廠房內財物,並延燒燒燬毗鄰由經營 彥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彥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吳孟茹( 實際負責人張明裕),向戊○○租用之門牌號碼即同巷00之 00號當時未有人所在之廠房及廠區內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貨車及詳如附表所示等財物;再延燒燒燬相鄰由鑫成 企業社之負責人丙○○陳雋澔租用之門牌號碼即同巷00之 11號當時未有人所在之廠房、廠房內之天車2 架、排風機4 台、車床3 台、鑽床1 台、電腦3 台、螢幕3 台、點陣式印 表機、傳真機、雷射彩色印表機各1 台、電扇6 台、鐵屑機 、磅秤各2 台、車床維修12台、車刀工具、鍛品材料半成品 、發電機等物,及上開廠房內擺放物品則部分受燒及些微煙 燻。另延燒燒燬至甲○○○所有停放在彥根公司附近路旁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嗣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據報 前往現場滅火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彥根公司委由王叡齡律師戊○○、丙○○等人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丁○○及辯護 人於本院審理時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 被告在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陳述,有何遭受「強暴、脅 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始為陳述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並參酌上開所 述證據部分證據,足以認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陳述,與事 實相符,依法自得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然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同法第206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是鑑定人以書面為鑑 定報告提出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立法理由 及同法第206 條第1 項規定,即具有證據能力。又法院或檢 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 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1 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依此,檢察官對於 偵查中之案件認須實施鑑定者,固應就具體個案,選任鑑定 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為之;但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 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 ,如檢察官針對該類案件之性質(例如:查扣之毒品必須檢 驗其成份、對於施用毒品之犯罪嫌疑人必須檢驗其體內有無 毒品代謝反應、對於查扣之槍砲彈藥必須檢驗有無殺傷力、 對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必須鑑定是否屬於保育類動物 案件等),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經參考法務部92年5 月20日法檢字第000000000 號函送之法務部「因應刑事訴訟 法修正工作小組」研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相關議題第21則之 共識結論,以及臺灣高等法院在92年8 月1 日舉行之刑事訴 訟法新制法律問題研討會第3 則法律問題研討結果之多數說 (載於司法院92年8 月印行「刑事訴訟法新制法律問題彙編 」第15頁至第18頁),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 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 (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 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 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該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 )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任或囑託而執行鑑定業務,其 等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所定之傳聞 例外,當具有證據能力(法務部92年9 月1 日法檢字第0920 000000號函參照)。查,卷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3 年10月 31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是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 ,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所加以製作而移送當地警察機關處 理之文書,因係針對具體個案為之,尚非在其例行性之公務 過程中所製作,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所稱之特信性文書要件不符,惟依上開說明,



應屬傳聞之例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立法理由及同法 第206 條規定,復審酌該調查報告書係由專業機關人員本於 其專業知識及儀器所作成,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證人即臺中市政府消防火災調查課員警王○驊係擔任本案火 災現場鑑識人員,其受有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畢業,並經內 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訓練合格,每年均經火災原因 調查複訓合格,從事火災鑑定有6 年經驗,鑑定火災現場達 百件以上,其中針對分裝式冷氣機之室內機引起火災之鑑定 經驗約有10件左右,而本案火災調查時其曾參與現場勘查5 次、參與現場勘查紀錄、原因研判、火災原因鑑定書製作工 作等節,業據其證稱在卷(見本院卷第142 頁至第146 頁) ,是證人王○驊係學有專精並取得消防局任用資格,長期從 事火災現場勘查、火災原因研判及鑑定,具有火災鑑定專業 一節甚明,其所證述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自具證據能力甚 明,辯護人與此相反之見解,自難採信。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 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 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 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 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 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 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除上開 說明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以下列本案採為判決基礎 之證據資料,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 異議,甚且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95頁反面至第96 頁、第181 頁反面至第183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 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認均有 證據能力。
五、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均同意作為證據 ,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供述證據 ,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先後於上開時間,分別向被害人戊○



○、陳文迪承租前揭建築物經營同沅公司,並自戊○○所租 用上述建築物之同時安裝引發火災之分裝式冷氣機,且該冷 氣機自安裝起從未定期維修、保養、更換電源配線,及本案 火災發生除燒燬其所經營同沅公司所租賃廠房及廠房所示上 揭財物外,尚延燒至彥根公司、鑫成企業社所租用之廠房及 廠房內上揭所述之物品,及甲○○○之上述自用小客等事實 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犯行 ,辯稱:電線短路原因未明確,責任歸屬至目前均無結論。 因我非專業人士無法去檢視,但已盡到保養的責任及維護的 義務,103 年4 月我也有請洪○石去更換扇葉,我親眼見到 他有檢測電壓,洪○石告訴我一切正常,依據目前消防法規 未規定我公司必須在定期檢視及保養的法律上義務,請為無 罪判決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 委員會之決議,認定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 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但確實原因究竟為何並不明確。惟電 線熔痕乃因電線絕緣表皮劣化或其他因素導致電線短路起火 燃燒所致,而短路的原因可能是電線老舊、外力碰撞或動物 破壞絕緣被覆(如老咬嚙)、又或因環境因素,如溫度太高 、溫差變化大,甚至因電力公司外部饋線不明原因所產高電 壓,均有可能。起訴書未就造成短路之原因載明、即遽認被 告未就電源配線派人定期維護保養以致造成電線短路,推論 跳躍,顯屬速斷。蓋若因動物破壞或環境因素導致電源配線 短路,縱被告定期維護保養仍無礙於火災結果之發生,亦即 縱無此行為仍生此結果,則該結果與被告之行為間並不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自明。火災發生前半年即103 年4 月,被告有 請洪○石維修本案分離式冷氣室內機,當時該冷氣運作正常 無異樣,且洪○石於2 、3 年前亦有至同沅公司保養清洗該 冷氣,足證被告已盡注意義務並無過失。本案冷氣室內機因 燒燬嚴重無法辨識,致短路原因不明,此有證人王○驊之證 述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之回函在卷可稽,則於短路原因不明 情況下,基於無罪推定及罪疑惟輕之原則,不得將短路之發 生歸責於被告,且短路可能原因不一,並非為人力所能防止 ,定期保養亦未能避免短路之發生。證人王○驊僅具火災鑑 定專業,不具電氣專業及法律專業背景,就法律上被告過失 責任之有無,和本案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是否容易因工廠高 溫老化部分所為證言僅能算是其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其證 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丁○○為同沅公司之負責人,而同沅公司自90年8 月1 日核准設立,並同時向被害人戊○○租用坐落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路000 巷00○00號,及請證人即國富電器行負 責人廖○修在該處之會議室東北側裝設分裝式冷氣機;另於 102 年10月間,向陳文迪承租賃坐落相鄰門牌號碼即同巷59 之12號之均以鋼架烤漆浪板外牆、屋頂為結構之建築物及土 地作為廠房,從事布料裁斷、縫製、手工具製造、包裝及進 出口貿易等業務。而前揭委由廖○修所安裝之分裝式冷氣機 ,自裝設起即未曾定期維修、保養或曾更換電源配線,而本 案火災發生燒燬其所經營同沅公司所租賃廠房及廠房內上述 財物,尚延燒至彥根公司、鑫成企業社所租用廠房及廠房內 前述物品,甲○○○所有上述自用小客車,及上開廠房內所 擺放物品則部分受燒及些微煙燻等事實,為被告所是認在卷 (見警卷第3 頁至第4 頁、第5 頁至第8 頁、偵續卷第頁第 24頁反面至第25頁反面、本院卷第69頁正反面、第96頁反面 至第97頁反面),並經告訴人即出租人戊○○(見偵卷第28 頁、偵續卷第24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丙○○(見警卷第 13頁至第15頁、偵卷第26頁反面、偵續卷第24頁反面、第44 頁)、被害人甲○○○(見警卷第19頁至第20頁、偵卷第27 頁)、證人林○宏(見警卷第9 頁至第10頁)、倪○強(見 警卷第11頁至第12頁)、張○裕(見警卷第16頁至第18頁、 偵卷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林○慧(見警卷第21頁至第23 頁、偵卷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洪○石(見偵卷第16頁正 反面、本院卷第132 頁至第137 頁)、廖○修(見本院卷第 138 頁至第141 頁反面)、王○驊(見本院卷第142 頁至第 148 頁反面)分別於消防局、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 復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3 年10月31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暨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 、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見警 卷第24頁至第46頁)、內政部消防署103 年10月17日消署調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及現場照片5 張 (見警卷第47頁至第50頁)、內政部消防署103 年10月22日 消署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案現 場位置圖及物品配置圖、現場照片80張、火災鑑定委員會照 片4 張(見警卷第51頁至第99頁)、告訴人戊○○之臺中市 政府地方稅務局103 年期房屋稅信用卡繳納證明、同沅企業 有限公司之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臺中市政府103 年 7 月1 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併檢附同沅企業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警卷第100 頁至第105 頁)、陳雋澔 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 年房屋稅繳款書(見警卷第 109 頁)、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103 年10月15日保制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00



號查詢保險總歸戶資料、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0 號保全系統設計圖、保全系統發報資料、昇銳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維修分析報告書(見警卷第118 頁至第124 頁)、同沅 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偵 續卷第14頁)、鑫成企業社即丙○○105 年12月1 日所提受 損照片11張及損失表及被告與甲○○○之賠償協議書(見本 院卷第163 頁至第169 頁、第187 頁正反面)在卷可稽,此 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本件火災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經臺中市○○○○○ ○○○○○○○○○○○○○○○○
○○○○○○○○
○○○○○○區○○里○○路000 巷00○00 號「鑫成企業社」: 烤漆浪板屋頂及東、西兩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燻黑、變色均 以西北側較嚴重;工廠內低處物品擺設僅輕微燻黑,無嚴重 燒損跡象,故研判係受高處火流延燒,且火流來自西側永○ 路000 巷59-12 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②、勘查太平區太平里永○路000 巷59-12號「同沅企業有限公 司」: 東、西兩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以西側較嚴 重,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亦以西側高處較嚴重 ;堆放於東北側之紙箱(裝成品)局部受燒碳化、燒失,低 處尚有紙箱、木棧板殘留,故研判係受高處火流延燒,且火 流來自西側○○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③、勘查停放於太平區太平里○○路000 巷00-00號「彥根實業 有限公司」南側之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前方引 擎蓋及車頂外觀輕微受燒變色,前保險桿、車前大燈、方向 燈輕微受熱燒熔,車體低處及後側大致完好,且車輛北側緊 鄰之永○路000 巷00-00號「彥根實業有限公司」烤漆浪板 牆面無嚴重燒損跡象,故研判係受高處火流延燒,且火流來 自北側永○路000 巷00-00 號「彥根實業有限公司」。④、勘查太平區太平里永○路000 巷00-00號「彥根實業有限公 司」:
⑴、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以東側較嚴重。⑵、烤漆浪板屋頂及支撐屋頂C 型鋼樑受燒變色、變形以東北側 較嚴重,惟東北側烤漆浪板屋頂內層尚有隔熱棉殘留,且沿 東北側烤漆浪板牆面配置之電源配線絕緣被覆輕微受燒碳化 ,尚有局部殘留。
⑶、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車身鈑金受燒變色以右前側 較嚴重。
⑷、清理勘查東北側地面擺放之分離式冷氣室外機1 、2 ,外觀 均受燒變色,且室外機1 外殼及內部冷凝器銅管均受燒變形



東側較西側嚴重,地面擺放之木棧板、紙箱堆等受燒碳化、 燒失,尚有殘留。
由上述⑴至⑷,研判太平區太平里永○路000 巷00-00號「 彥根實業有限公司」係受高處火流延燒,且火流來自東側永 ○路000 巷59-13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⑤、勘查太平區太平里永○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 司」:北側鐵捲門上方烤漆浪板外牆、烤漆浪板屋頂及南側 烤漆浪板外牆均受燒變色、變形較其他3 戶嚴重;且內部物 品擺設受燒碳化、燒失嚴重,研判應有受較長時間之燃燒。⑥、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太平分隊火災出動 觀察紀錄」之『到達時狀況㈡』內容:「到達現場,發現永 ○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西北側鐵捲門高 處縫隙有灰黑色濃煙及橘紅色火舌竄出,西北側辦公室內部 亦有火光,東北側鐵捲門高處縫隙僅有灰黑色濃煙竄出,火 勢燃燒猛烈,並往緊鄰東、西兩側永○路000 巷00-00號『 彥根實業有限公司』、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及00 -11號『鑫成企業社』延燒…」。
⑦、查訪捷揚保全公司保全員倪○強先生及談話筆錄供述:「… 我站在永○路000 巷59-11號北側向永○路000 巷00-00號 方向望去,看到永○路000 巷59-13號西北側鐵捲門上方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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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彥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