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賴瑞海
賴原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雪江等24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99年度
訴字第5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叁仟陸佰柒拾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原審訴請確認派下權,應依該祭祀 公業總財產中訟爭派下所占房份比例,據以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原裁定未予查明,遽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296,600,575元,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等語。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亦為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所明定。再確 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 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 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抗告人於原審係起訴請求:㈠確認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祭 祀公業賴文派下全員系統表及祭祀公業賴文規約之基礎 事實不存在。㈡確認起訴狀附表二所示祭祀公業賴文派 下員系統表及祭祀公業賴文定款之基礎事實存在。㈢確 認抗告人各就祭祀公業賴文之派下權房份1/192864、1 /137760為存在。㈣確認相對人賴雪江、賴永發、賴永 谷、賴瑩家(原名賴瑩晃)、賴永裕、賴永欽、賴盈達 、賴冠良、賴慶吉、賴清一、賴有全、賴敬坤、賴駿毅 、賴孟毅、賴哲榮、賴慶鴻、賴威宇、賴哲高、賴慶曉 、賴瑞祥、賴守仁、賴守德、賴木傳、賴慶儒(以下簡 稱相對人24人)就祭祀公業賴文之派下權不存在(見原 審卷二第1~2頁民事補正狀所載)。其上開各項聲明,
顯存有互相競合之關係,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 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抗告人起訴聲明第㈣項,既係請求確認相對人24人就祭 祀公業賴文之派下權不存在,而祭祀公業賴文經嘉義市 西區區公所99年1月13日公告之派下現員,即係相對人 24人全體,有該公告及派下現員名冊可參(見原審卷一 209頁),可見訟爭派下權占該祭祀公業總財產之比例 ,即係該祭祀公業總財產之「全部」。又祭祀公業賴文 經嘉義市西區區公所99年1月13日公告之不動產清冊, 扣除業經徵收之28筆土地外,其現有之不動產係如附表 所示33筆土地,有該公告及不動產清冊可稽(見原審卷 一210~212頁)。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 祭祀公業賴文「全部」財產總價額(即附表所示祭祀公 業賴文所有33筆土地之總價額)計算。
(三)經調取附表所示祭祀公業賴文所有3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 謄本,各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分別如附表「公告現值」 各欄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可參。準此,堪認該33筆土 地之價值,應如附表「土地價值」各欄所載,從而,該 33筆土地之總價值應為336,704,775元。四、原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6,600,575元,顯有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誤,為有理由,爰 將該部分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梅菊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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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祭祀公業賴文現有土地及其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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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土地所有人 │ 地 號 │ 面 積 │ 公告 現值│土地 價值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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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 3,385.78 │9,500元/平│32,164,910│
│ │賴文 │74號 │ 平方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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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 140.96 │3,800元/平│535,648元 │
│ │賴文 │119號 │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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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1427.22 │3,800元/平│5,423,436 │
│ │賴文 │238號 │平方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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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1721.57 │3,800元/平│6,541,966 │
│ │賴文 │256號 │平方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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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2296.15 │2,300元/平│5,281,145 │
│ │賴文 │333號 │平方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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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34.23平方 │2,300元/平│78,729元 │
│ │賴文 │334號 │公尺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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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93.43平方 │2,700元/平│252,261元 │
│ │賴文 │335號 │公尺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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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188.53平方│2,700元/平│509,031元 │
│ │賴文 │336號 │公尺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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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5,686.06平│2,700元/平│15,352,362│
│ │賴文 │365號 │方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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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7,850.22平│2,700元/平│21,195,594│
│ │賴文 │383號 │方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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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694.99平方│2,700元/平│1,876,473 │
│ │賴文 │534號 │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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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56.49平方 │2,700元/平│152,523元 │
│ │賴文 │535號 │公尺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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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2,598.76平│2,300元/平│5,977,148 │
│ │賴文 │536號 │方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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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284.53平方│2,300元/平│654,419元 │
│ │賴文 │537號 │公尺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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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2,622.76平│2,300元/平│6,032,348 │
│ │賴文 │538號 │方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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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9,733平方 │2,300元/平│22,385,900│
│ │賴文 │551號 │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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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祭祀公業 │嘉義市○○段│248.70平方│2,300元/平│572,010元 │
│ │賴文 │619號 │公尺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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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祭祀公業 │港子坪段港坪│1,925平方 │21,300元/ │41,002,500│
│ │賴文 │小段10號 │公尺 │平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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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祭祀公業 │港子坪段港坪│277平方公 │21,300元/ │5,900,100 │
│ │賴文 │小段11號 │尺 │平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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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祭祀公業 │港子坪段港坪│547平方公 │21,300元/ │11,651,100│
│ │賴文 │小段16號 │尺 │平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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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祭祀公業 │港子坪段港坪│1,913平方 │21,300元/ │40,746,900│
│ │賴文 │小段17號 │公尺 │平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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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祭祀公業 │港子坪段港坪│769平方公 │21,300元/ │16,379,700│
│ │賴文 │小段47號 │尺 │平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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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祭祀公業 │港子坪段港坪│1,113平方 │21,300元/ │23,706,900│
│ │賴文 │小段48號 │公尺 │平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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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祭祀公業 │港子坪段港坪│293平方公 │21,300元/ │6,240,900 │
│ │賴文 │小段61號 │尺 │平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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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祭祀公業 │港子坪段港坪│694平方公 │21,300元/ │14,782,200│
│ │賴文 │小段79號 │尺 │平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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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祭祀公業 │港子坪段港坪│457平方公 │21,300元/ │9,734,100 │
│ │賴文 │小段80號 │尺 │平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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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祭祀公業 │溪厝段462號 │11,772.15 │2,300元/平│27,075,945│
│ │賴文 │ │平方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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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祭祀公業 │溪厝段511號 │3,146.82平│2,300元/平│7,237,686 │
│ │賴文 │ │方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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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祭祀公業 │何庄段635號 │251.27平方│1,700元/平│427,159元 │
│ │賴文 │ │公尺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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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祭祀公業 │何庄段636號 │336.44平方│1,700元/平│571,948元 │
│ │賴文 │ │公尺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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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祭祀公業 │何庄段637號 │1,845.50平│1,700元/平│3,137,350 │
│ │賴文 │ │方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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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祭祀公業 │何庄段638號 │1,827.52平│1,700元/平│3,106,784 │
│ │賴文 │ │方公尺 │方公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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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祭祀公業 │港子坪段 │1平方公尺 │17,600元/ │17,600元 │
│ │賴文 │36-18 號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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