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贈與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00年度,6號
TNHV,100,家上易,6,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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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季萍
被 上訴 人 季珉
      季茜羽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贈與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2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民
事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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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