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 審原 告 嘉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炳煌、黃清.
間請求拆除電線線路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4萬5317元,應徵裁判費1萬709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5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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