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郭原榔
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年度訴字第335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8、696、321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郭原榔部分撤銷。
郭原榔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阿桿正撞電子遊戲場」部分:
⒈郭原榔與李世仁、江爾仁、蔡崇德、李岳聰共同合資經營址 設嘉義市○區○○里○○路335 號「阿桿正撞電子遊戲場」 (下稱「阿桿」),股份數為45股中之8 股。郭原榔與李世 仁、周秀珍、江爾仁、王志錕、蔡崇德、林煜翔、劉潤昌、 王長旺、周宜樺等人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與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88年10月 14日起至98年12月29日止,在「阿桿」店內擺設5PK、7PK、 超悟空、北斗神拳、吉宗、行星及13張撲克牌等具有射倖性 之電子遊戲機106 台,供不特定多數賭客把玩。「阿桿」採 取會員制,對外招募不特定多數會員,以此過濾賭客身分並 規避警方查緝,且供會員得以將把玩機台所得積分兌換現金 。會員如欲將積分兌換現金,可請開分助理於機台洗分後, 持積分卡交予知情之櫃台幹部周宜樺後,由王長旺佯為「阿 桿」店內客人(俗稱外場人員)為會員兌換現金,以此方式 在「阿桿」店內與不特定多數賭客公然賭博財物。 ⒉郭原榔與李世仁為求渠等經營之賭博性電玩店「阿桿」得以 長久經營,避免遭取締查緝,乃共同基於使公務員關於違背 職務行為,而交付賄賂與不正利益之接續犯意聯絡,王志錕 亦基於幫助之接續犯意,由郭原榔向知情之「阿桿」店長王 志錕每月由「阿桿」保險櫃內拿取營運金5 萬元,或由王志 錕親自送往郭原榔戶籍地之住處交予郭原榔,郭原榔以每月 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之代價,自97年年底起至98 年12 月29日止,按月於每月月底(含98年6月30日、7月28 日、8 月29日、9月28日、10月30日、11月27日、12月29 日),且 於每年三節均加倍以5 萬元,在嘉義市行賄予「阿桿」所轄 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警員詹裕勝,央請
詹裕勝勿至「阿桿」臨檢。
㈡「鴻源電子遊戲場」部分:
郭原榔與黃東和、洪慶霖、陳盛龍、黃琨洲、蔡崇德、羅天 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共同合夥經營址設嘉 義市○區○○里○○路270 號「鴻源電子遊戲場」(下稱「 鴻源」),股份數為44股中之4 股。郭原榔與黃東和、林淑 容、洪慶霖、陳盛龍、蔡崇德、邱東洲、黃琨洲、石美鳳、 羅天基、張榮坤、蔡美玲、沈鐘堡、王錦紅、黃瑞坤、林德 地等人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89年12月22日起至98年12月 29日止,在「鴻源」店內擺設超悟空、八代將軍、黃金賽狗 、超級賽金花、幸運接龍、SPECIAL8、超級賓果、 5PK、海 洋雙星、野蠻世界、搖錢樹、皇冠金鐘、滿慣大亨、幸運逗 地主、悍馬戰將、大摩鏡、HUGA、鬼武者、北斗神拳等具有 射倖性之電子遊戲機具121台,供不特定多數賭客把玩。「 鴻源」採取會員制,對外招募不特定多數會員,以此過濾賭 客身分並規避警方查緝,且供賭客得以將把玩機台所得積分 兌換現金。賭客如欲將積分兌換現金,可請開分助理於機台 洗分後,持積分卡交予知情之櫃台幹部,再由櫃台幹部事先 將兌換之賭金放置於「鴻源」2 樓員工休息室牆上吊掛之外 套口袋內,並為賭客開啟2樓電子門鎖後,由賭客自行至2樓 員工休息室牆上吊掛之外套口袋內拿取賭金,以此方式在「 鴻源」店內與不特定多數賭客公然賭博財物。
㈢郭原榔另投資經營址設嘉義市○區○○里○○路318號1樓之 「高潮酒店」(為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其商業登記名稱為 「維多利亞商行」,坐落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 派出所轄區);洪慶霖前曾投資經營址設嘉義市○區○○里 ○○路81號1 樓之「天生贏家歌友會」(為有女陪侍之聲色 場所,其商業登記名稱為「天生贏家商行」,亦坐落於北鎮 派出所轄區),洪慶霖尚獨資經營址設嘉義市○區○○里○ ○路275號1樓之「自強風暴網咖」(商業盒記名稱為「自強 風暴企業社,坐落於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轄區」)。黃東和 、郭原榔、洪慶霖、陳盛龍為求渠等經營之賭博性電玩店「 鴻源」、「高潮酒店」、「天生贏家歌友會」、「自強風暴 網咖」得以長久經營,避免遭取締查緝,乃共同基於使公務 員為違背職務之接續犯意聯絡,由郭原榔出面邀集曾任嘉義 市政府警察局行政課承辦八大行業之課員、第一分局竹園派 出所所長、北鎮派出所所長之謝榮原,在「鴻源」插乾股 3 股(即股東名冊上之以黃東和胞姊黃足美充當人頭股東所認 購之3股,每股20萬元,相當於60萬元之乾股股份),並於
98年5月3日、6月3日、7月3日、8月2日、8月29日、9月19日 、10月2日、10月28日、11月29日,12月29 日,由黃東和、 郭原榔相約謝榮原在郭原榔另投資經營、址設嘉義市○區○ ○里○○路318號之「高潮酒店」(為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 ,其商業登記名稱為「維多利亞商行」,坐落於北鎮派出所 轄區)、「香格里拉KTV 」、光復牛肉火鍋店、阿峰海產店 、或郭原榔之私人住處等不同地點宴飲或秘密會面,席間由 黃東和、郭原榔交付謝榮原所屬之乾股紅利金,黃東和亦授 權郭原榔,由郭原榔與謝榮原見面時,交付謝榮原所屬之乾 股紅利金,且上開宴飲之餐費,均由郭原榔以其投資之「高 潮酒店」自行吸收買單,或由黃東和吩咐「鴻源」店長黃瑞 坤或林德地前往宴飲或秘密會面之場所,為受招待之謝榮原 結帳買單。
㈣因認被告郭原榔涉犯刑法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 出入場所賭博罪、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 第3 項、第1 項之未具公務員身分,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及不正利益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郭原榔因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後,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335 號判決,就被告郭原榔所犯圖 利聚眾賭博罪(2罪)部分,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 金新臺幣8萬元及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另 就被告郭原榔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交付 賄賂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3 年。並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3 年。檢察 官及被告郭原榔均聲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於本院審 理期間,被告郭原榔已於100年4月7 日因罹患口咽癌死亡, 有嘉義縣番路衛生所死亡證明書乙份附卷可稽(上訴卷㈢第 98頁)。依上揭規定,被告郭原榔既已死亡,自應為不受理 之諭知。原審未及審酌,而為有罪之實體判決,尚有違誤, 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郭原榔部分予以撤銷,並不經言詞 辯論而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林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賄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賭博罪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