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錦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錦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葉錦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 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3 年。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