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仕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仕豪因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柒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仕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罪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羅心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清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