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北斗簡易庭(刑事),斗簡字,90年度,380號
PDEM,90,斗簡,380,20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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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二、七
一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扣案開口鉗、一字起子及板手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註「鄭昆霖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 續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凌晨三時許,在彰化縣田中鎮○○街冠天下KTV 旁電線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開口鉗、一字起子及板 手竊取電力公司設置於電線桿上之瓦時計二只,得手後欲離去時,為巡邏員警當 場查獲。」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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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