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99年度,63號
TCHV,99,建上,63,2011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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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上 訴 人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原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
法 定 代理人 沈正義
訴 訟 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複 代 理 人 蔡逸寧
被 上 訴人即
上  訴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
法 定 代理人 楊姬碧
訴 訟 代理人 林欣屏律師
       吳小燕律師
送 達 代收人 廖顯樅
參 加 人 即
受告知訴訟人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義昌
訴訟代理人兼
送 達 代收人 徐苑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及100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法定代理人「黃耀卿」之記載,應更正為「沈正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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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