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黃源寶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鄭玉成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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