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17號
TCHV,100,再易,17,2011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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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黃源寶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鄭玉成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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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