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得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得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民國(下同)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固規定:「第1項至第3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 未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依司法 院98年6月19日作成之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 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 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 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 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而上開刑法第41 條第8項規定,亦於98年12月15日修正為:「第1項至第4項 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 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於同年 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491號令修正公布 ,且自公布日施行,亦即自99年1月1日施行。又為達新法修 正之目的,同時解決新舊法律適用疑義,刑法施行法亦於98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增訂第3條之3:「刑法第41條及第42 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 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據此,就刑法第41條於98年12月15日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 之處罰,不論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均應直接適用98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之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 較適用,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得凱因如附表所示4罪,經臺灣高 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聲請就所定應執行刑部分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 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 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 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周 瑞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得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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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公司法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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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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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04.24 │98.05.22-98.05.25 │98.06.11-98.06.1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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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北地檢98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字│
│ 度 案 號 │第2826號 │第2569號 │第25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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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216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90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9.11.30 │100.04.07 │100.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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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216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9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90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9.11.30 │100.04.25 │100.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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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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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 │字第94號(已執行完畢)│第5541號(編號2至4號 │第5541號(編號2至4號 │
│ │ │定應執行刑7月) │定應執行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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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得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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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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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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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06.11-98.06.1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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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字│ │ │
│ 度 案 號 │第256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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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90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0.04.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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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定├───────┼──────────┼──────────┼──────────┤
│判│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90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4.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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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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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 │
│ │第5541號(編號2至4號 │ │ │
│ │定應執行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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