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岱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岱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岱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78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9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王 義 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