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00年度,465號
TCHM,100,抗,465,201105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465號
抗 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大鵬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一)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 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 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 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 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 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 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 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 之,且不得逾法定之三十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 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 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 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 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 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理犯罪非難 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 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 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 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 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 ,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 五八三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十五次詐欺、二次偽造文書 及傷害、妨害自由各一次等犯行,各罪宣告刑共計有期徒 刑五十六個月,原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在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固合於外 部性界限,然本件被告所犯十五次詐欺罪、二次偽造文書



及傷害、妨害自由各一次等犯行,情節匪淺,就其行為整 體觀之,似應予以較高之非難評價。
(三)再者,裁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 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 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量, 認定有犯罪預防之必要,仍不宜單純為強調刑罰之威嚇功 能,而加重裁量時,亦僅得在罪責相當性之範圍內為之, 務求罪刑相當。又科刑之判斷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規 定,必須就行為人涉案環境中一切主客觀情狀,基於個別 處遇之刑罰矯治原則詳實審酌,其因屢犯同一罪名而有加 強制裁之必要者,即應酌予從重處斷。本件被告所犯詐欺 之行為高達十五次,亦另犯傷害、偽造文書、妨害自由等 案件,被害人均不相同且侵害多種法益,難謂僅係偶發之 犯罪,且足徵受刑人確有犯罪之人格特質與傾向。再酌以 近年來,詐欺集團猖獗,嚴重損害人民對彼此間及政府機 關之信賴,檢警已列為查緝民生犯罪重點,而人民亦期待 法院對詐欺罪犯能課予較重之處罰,以生警惕之效,杜絕 詐騙集團之犯罪。
(四)綜上,揆諸上開說明,原法院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 月,其就定應執行刑部分之職權行使,似未深究刑罰規範 目的、刑事政策等法律之內部性界限,有違罪刑相當之原 則,裁定自難謂適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提起 抗告等語。
二、惟依據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數罪併罰,於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之情形,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就此而言,本件受 刑人柯大鵬(以下簡稱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十九罪 ,各刑中之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六月,各罪之宣告刑共計為 有期徒刑五十六個月(即有期徒刑四年八月);亦即其應執 行刑應在有期徒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四年八月以下。再查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 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 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 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 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 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 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 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 台非字第二一號判決意旨參照)。茲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十九罪,其中附表編號2至4部分,業經表列之



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附表編號5至7部 分,業經表列之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月;附 表編號8至11部分,業經表列之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六月;附表編號13至19部分,業經表列之確定 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以上業經判決確定 之應執行刑,總計為有期徒刑三年,此部分為本件定應執行 刑自由裁量應遵守之內部界限;亦即上開十七罪之應執行刑 ,不得逾有期徒刑三年(經查上開十七罪中,關於詐欺罪部 分,本件受刑人所詐欺或幫助詐欺取得之財物,大部分為數 千元或數萬元。其中附表編號10及11部分,受刑人幫助 詐欺取得之財物雖分別有四百八十餘萬元及二百二十萬元, 但經表列之確定判決各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均二月,並與附 表編號8及9部分之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 月之後,檢察官既未上訴而確定,此部分量刑及定應執行刑 情形,即屬本件定應執刑自由裁量應遵守之內部界限)。而 除上開十七罪之部分外,依據卷內之刑事確定判決顯示:受 刑人之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係以販售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 (即SIM卡)之犯罪手段,幫助詐欺新台幣(下同)一千 元、六百五十元、六百五十元及二千七百元(共計為五千元 ),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另受刑人之附表編號 12所示犯行,則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手段,向電信 公司申請租用二個門號之行動電話,而詐得二個門號之SI M卡,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審酌法律規範之目 的,及上開犯罪應受非難評價與法益侵害情形,以及與受刑 人前科之關聯性,並參酌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本院認 原裁定法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十九罪被判處之有期徒 刑,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二月,除未逾越法律所 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亦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未違 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及罪刑相當之原則。檢察官以 上開情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法院之裁定不當,其抗告核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廖 柏 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大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傷 害 │
├────────┼──────────┼──────────┼───────────┤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
│宣 告 刑│(已執畢) ├──────────┴───────────┤
│ │ │ 編號2-4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98.10.14-98.10.19 │98.9月起-98.12月止 │98.10.03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7│
│年 度 案 號 │12341、13448號 │2744號 │44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簡上字第664號 │99年度易字第1588號 │99年度易字第158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9.11.09 │ 99.11.12 │ 99.11.12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簡上字第664號 │99年度易字第1588號 │99年度易字第158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9.11.09 │ 99.12.23 │ 99.12.2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1.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2.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049號 │
│備 註│ 第13780號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大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妨害自由 │ 詐 欺 │ 詐 欺 │




├────────┼──────────┼──────────┼──────────┤
│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宣 告 刑├──────────┼──────────┴──────────┤
│ │編號2-4應執行有期徒 │ 編號5-7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
│ │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98.10.03 │98.11.07 │98.11.06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2744號 │16174、16836、23219 │16174、16836、23219 │
│ │ │號 │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588號 │99年度易字第3658號 │99年度易字第365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9.11.12 │ 99.12.29 │ 99.12.29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588號 │99年度易字第3658號 │99年度易字第365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9.12.23 │ 100.01.31 │ 100.01.3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3.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070號 │
│備 註│ 字第3049號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大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
├────────┼──────────┼──────────┼──────────┤
│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宣 告 刑├──────────┼──────────┴──────────┤
│ │編號5-7應執行有期徒 │ 編號8-11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98.11.09 │98.12.18 │98.12.07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6174、16836、23219 │17901、18415、19347 │17901、18415、19347 │
│ │號 │、23652、24464號 │、23652、24464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3658號 │99年度易字第3462、 │99年度易字第3462、 │
│ │ │ │3688號 │368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9.12.29 │ 99.12.08 │ 99.12.08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易字第3658號 │99年度易字第3462、 │99年度易字第3462、 │
│ │ │ │3688號 │368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1.31 │ 100.02.08 │ 100.02.0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4.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16號 │
│備 註│ 字第3070號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大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偽造文書 │
├────────┼──────────┼──────────┼──────────┤
│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編號8-11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8.10.30-98.11.03 │98.11.05 │98.05.2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7901、18415、19347 │17901、18415、19347 │22772號 │
│ │、23652、24464號 │、23652、24464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3462、 │99年度易字第3462、 │100年度中簡字第334號│
│ │ │3688號 │3688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9.12.08 │ 99.12.08 │ 100.01.31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易字第3462、 │99年度易字第3462、 │100年度中簡字第334號│
│ │ │3688號 │3688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2.08 │ 100.02.08 │ 100.03.0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16號 │5.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
│ │ │ 字第2909號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大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
├────────┼──────────┼──────────┼──────────┤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宣 告 刑├──────────┴──────────┴──────────┤
│ │ 編號13-1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
│犯 罪 日 期│98.11.12-98.11.16 │98.12.11-98.12.12 │98.12.29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6806、7354、2118、11│6806、7354、2118、11│6806、7354、2118、11│
│偵查(自訴)機關│457、11933、17049、9│457、11933、17049、9│457、11933、17049、9│
│年 度 案 號 │131、11763、10496、2│131、11763、10496、2│131、11763、10496、2│
│ │1320號及彰化地檢99年│1320號及彰化地檢99年│1320號及彰化地檢99年│
│ │度偵字第6476號 │度偵字第6476號 │度偵字第6476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462、 │99年度易字第1462、 │99年度易字第1462、 │
│ │ │1790、1918、2283號 │1790、1918、2283號 │1790、1918、228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0.01.26 │ 100.01.26 │ 100.01.26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462、 │99年度易字第1462、 │99年度易字第1462、 │
│ │ │1790、1918、2283號 │1790、1918、2283號 │1790、1918、228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3.28 │ 100.03.28 │ 100.03.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 │
│備 註│6.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027號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大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偽造文書 │
├────────┼──────────┼──────────┼──────────┤
│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 │
│宣 告 刑├──────────┴──────────┴──────────┤
│ │ 編號13-1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
│犯 罪 日 期│98.12.18 │99.01.16 │98.07.08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6806、7354、2118、11│6806、7354、2118、11│6806、7354、2118、11│
│偵查(自訴)機關│457、11933、17049、9│457、11933、17049、9│457、11933、17049、9│
│年 度 案 號 │131、11763、10496、2│131、11763、10496、2│131、11763、10496、2│
│ │1320號及彰化地檢99年│1320號及彰化地檢99年│1320號及彰化地檢99年│
│ │度偵字第6476號 │度偵字第6476號 │度偵字第6476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462、 │99年度易字第1462、 │99年度易字第1462、 │
│ │ │1790、1918、2283號 │1790、1918、2283號 │1790、1918、228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0.01.26 │ 100.01.26 │ 100.01.26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462、 │99年度易字第1462、 │99年度易字第1462、 │
│ │ │1790、1918、2283號 │1790、1918、2283號 │1790、1918、228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3.28 │ 100.03.28 │ 100.03.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027號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大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9 │ │ │
├────────┼──────────┼──────────┼──────────┤
│罪 名│ 詐 欺 │ │ │
├────────┼──────────┼──────────┼──────────┤
│ │有期徒刑3月 │ │ │ │
│宣 告 刑├──────────┼──────────┼──────────┤
│ │編號13-19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1年8月 │ │ │
├────────┼──────────┼──────────┼──────────┤




│犯 罪 日 期│98.10.05 │ │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
│ │6806、7354、2118、11│ │ │
│偵查(自訴)機關│457、11933、17049、9│ │ │
│年 度 案 號 │131、11763、10496、2│ │ │
│ │1320號及彰化地檢99年│ │ │
│ │度偵字第6476號 │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後├──────┼──────────┼──────────┼──────────┤
│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462、 │ │ │
│ │ │1790、1918、2283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0.01.26 │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定├──────┼──────────┼──────────┼──────────┤
│判│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462、 │ │ │
│ │ │1790、1918、2283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3.28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 │
│備 註│第4027號 │ │ │
│ │(高股)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