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哲淳
邵暉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76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