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承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100年度訴字第239號中華民國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66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洪承儀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 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經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