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626號
TCHM,100,上易,626,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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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6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螢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
易字第123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329 號、第26330號、第
26331號、第263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蔡螢錚(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證人陳宗 德於偵查中所述沒有一句是真話,全是謊言,且被告係此件 最大受害者,因被矇騙被利用,真的是不知他有何目的才交 予他,希望能重新調查審理,並傳喚證人陳宗德到庭當面對 質、測謊等語。
三、經查,證人陳宗德於偵查中業已明確證述其並未盜取被告所 申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下簡稱合作金庫)及三 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下簡稱三信商銀)之帳 戶資料,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威寶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信)之門號卡等,亦未以之 交付詐欺集團供其等使用等情(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26329號卷第22至26頁);且證人陳宗德於本 院審理時,經被告加以詰問仍再次結證稱,伊並未將被告所 申請之三信商銀及合作金庫二本存簿,及遠傳電信、威寶電 信之電話門號卡取走交付出售與詐欺集團;伊與被告前係男 女朋友關係,伊僅知悉被告曾辦合作金庫貸款,但伊不知存 簿有無下來。另三信商銀部分,伊知道被告有去辦信貸。當 初被告曾交付華南商銀的提款卡及存簿叫伊幫忙領錢,如果 伊要拿走被告的簿子去販賣,大可直接把華南商銀那本也拿 走,但是華南商銀那本伊幫忙領錢之後伊還是有還給被告。 另被告曾辦乙支遠傳電信之電話門號交付與伊使用,電話號 碼忘記了,後來隨同行動電話機具丟掉了,但伊並未將之交 付與他人使用。伊因為卡債關係,經過被告同意後,跟被告 借了一筆錢應急,被告也知道伊有領這筆錢。後來雙方分手 ,被告跟伊要這筆錢,伊請被告給予一些時間,伊一定會還 等語(參本院卷第42至44頁)。從而,證人陳宗德上開偵、 審程序中各該證述內容,並無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



上揭上訴意旨所辯,即無可憑採,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至被告請求對證人陳宗德測謊部分,因測謊乃係以人的 內心作為檢查對象,其結果之正確性擔保仍有困難,且本案 事證已明,核無必要;又被告聲請傳喚陳宗德之女友部分, 核其待證事項為證人陳宗德是否使用被告交付之行動電話乙 節,惟此經證人陳宗德證述確有此事,然其並未持之交付與 他人使用等語,有如前揭,自亦無再予傳喚之必要,均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螢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二九號、第二六三三0號、第二六三三一號、第二六三三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螢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蔡螢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後至同年月二十一日前 之某時,在可預見某一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無故取得他 人之帳戶及提款卡使用,乃俾利於迴避員警之查緝,其後可 能將取得之帳戶供作遭詐欺取財之受害人匯款時指定帳戶之 用,且其發生不違背本意之情形下,仍基於幫助該名成年人 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在不詳處所,同時將伊於九十八年 十月五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下稱合庫銀行)申 設取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 帳戶資料)及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向三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功分行(下稱三信銀行)申設取得帳號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三信銀行帳戶資料)之存摺、提 款卡、密碼及印鑑章等物交予該名成年人供任意使用;而該 名成年人取得前揭二本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時、地,以 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陳惠杲施 以詐術,致陳惠杲不疑有他,因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 號一所示時、地,將其所有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款項匯 入蔡螢錚上開三信銀行帳戶內,嗣旋遭以網路轉帳方式轉至 蔡螢錚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再遭以臨櫃提領方式陸續提領 一空。其後經陳惠杲發覺受騙報案後,員警查得前揭三信銀 行及合庫銀行帳戶均係蔡螢錚本人所申請,始循線獲悉上情 。又蔡螢錚亦可預見另一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無故取得 他人之電話門號卡使用,乃俾利於迴避員警之查緝,其後可 能將取得之電話門號卡供作與詐欺取財之受害人電話聯繫施 以詐術之用,且其發生不違背本意之情形下,仍基於幫助該 名成年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前之九十八年十一月間某時,於不詳處所,同時將伊分別 於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及同年月十四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辦取得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下稱遠傳門號)及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威寶公司)申辦取得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 0號(下稱威寶門號)之門號卡各一張交予該名成年人供任 意使用;而該名成年人取得前揭二張門號卡後,即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 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 編號二、三所示黃喬及劉邦丞施以詐術,致黃喬及劉邦丞均 不疑有他,因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 時、地,將其等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款項匯入如附 表一編號二、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嗣均遭提領一空,其後 經黃喬及劉邦丞發覺受騙報案後,員警查得前揭遠傳及威寶 門號均係蔡螢錚本人所申請,方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請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鼓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有明 文。查本件所引用被害人及證人等於警詢或偵查中之陳述, 雖均屬審判外之陳述,然檢察官及被告蔡螢錚於本院行準備 程序時對於上開被害人及證人警詢或偵查筆錄之證據能力既 均未予爭執,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 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次按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 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定有明文。惟本 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 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 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蔡螢錚固對伊所申設之上開三信銀行及合庫銀行帳 戶內確有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被害人之匯款,而遭提領一空 ,且伊確有至三信銀行辦理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帳戶,轉帳 帳戶乃約定為伊上開合庫銀行,伊早已未持有該等帳戶之存 摺、印章及提款卡,另伊確有申請取得上開遠傳及威寶公司 之電話門號卡各一張,且該等電話卡事後已遭他人撥打向如 附表一編號二及三所示被害人詐騙使用,並致該等被害人受 騙匯款,伊亦已未持有該等門號卡等情供承不諱。惟仍矢口 否認有上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所有上開三信銀 行帳戶資料係借予友人陳宗德使用,因陳宗德開設網路公司 ,伊始配合陳宗德而將上開三信銀行帳戶設定網路銀行及約 定轉帳帳戶,其後即交予陳宗德使用,且陳宗德尚稱欲藉此 歸還前對伊所積欠之欠款二十餘萬元,另伊合庫銀行帳戶則 不知究係何時遭陳宗德自行竊走,伊不知陳宗德持為何用, 又伊上開電話門號卡二張,亦於九十八年十一或十二月間同 時遭陳宗德在伊住家竊走,伊不知陳宗德所為何用,更不知 事後遭詐欺集團用以向上開被害人詐取款項時聯絡之用,該 等物品均非伊自行交予他人供任意使用,尚無幫助犯意云云 。經查:




(一)上開三信、合庫銀行帳戶及遠傳、威寶門號卡乃由被告本 人申設使用,其後則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遭詐欺 集團以上開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後,要 求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陳惠杲等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致 被害人陳惠杲等人因此匯入上開款項,事後該等帳戶及門 號卡均遭列為警示帳戶及門號卡等情,業為被告所不爭執 ,且據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陳惠杲等人於警詢中指述甚詳 (詳見附表一證據欄所示頁數),復有威寶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傳真資料二張、威寶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使用者 蔡螢錚;行動電話0000000000,詳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八號卷第十六頁 至第三十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 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八八九一汽車交易網站網頁列印紙本、被害人劉邦 丞提供之匯款明細(詳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 年度偵字第四七○八號卷第三一頁至三二頁背面)、京城 商業銀行總行九十九年三月九日(九九)京城總營字第一 二六號函覆客戶黃英文之開戶資料、攝錄影像畫面及交易 明細(詳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 七○八號卷第三三頁至第三五頁背面)、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中臺中分行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國世中臺中字第○九 八○○○○四七一號函附存戶張廖萬欣所開立之帳號:0 00000000000之開戶申請資料、身分證影本暨 開戶迄今之交易明細資料(詳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卷第八頁至第十二頁)、三 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三信銀業 字第九八○四七○四號函附客戶蔡螢錚於成功分行之開戶 基本資料、資金往來交易明細(開戶迄九十八年十二月七 日,詳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 一二號卷第十八頁)、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 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臺 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 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汽車買賣預約書及陳惠杲提供匯款明細二紙 (陳惠杲部分,詳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 偵字第二三一二號卷第二二頁至三五頁)、三信商業銀行 匯款回條三張(詳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



偵字第二三一二號卷第六十頁至第六一頁)、、三信商業 銀行(信用貸款)撥款授權書(立約人蔡螢錚,詳見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卷第六 三頁)、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戶名人蔡 螢錚;帳號000000000000,詳見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卷第六四頁至 第七十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九十九年四月二 十三日合金中權存字第○九九○○○一五一一號函覆蔡螢 錚帳戶交易明細及身分證影本(詳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卷第七六頁至第七九頁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三信 銀管字第00000000號函覆客戶蔡螢錚於成功分行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網路轉帳四十萬元轉入合庫中權 分行0000000000000000帳號(詳見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卷第八 八頁至第八九頁)、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 五月十七日三信銀業字第○九九○一八二六號函覆警示帳 戶網路匯款交易清單中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三時四 十六分三十三秒一筆支出四十萬元款項之IP位置資料( 詳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 號卷第九一頁至第九三頁)、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三信銀管字第00000000號函 覆客戶蔡螢錚於成功分行申請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帳戶之 申請資料(詳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 第二三一二號卷第九九頁至第一○二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中權分行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合金中權存字第○九九 ○○○二八八八號函送被告帳戶交易傳票影本一紙(詳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卷 第一一一頁至第一一二頁)、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 九年九月十五日傳真用戶資料(申請人蔡螢錚;行動門號 0000000000,詳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卷第一三七頁至第一三八頁)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張 鎮宇報案,詳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 字第00000000五七號卷第五頁背面)、證人施忠 緯提供之遠傳電信帳單二張(詳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 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五七號卷第十一 頁背面至第十二頁背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 年三月二十三日重字第○九九一八○○三三一號函送五股 德音郵局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儲



戶(戶名林明三)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共六紙(詳見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九九○○一一 三五七號卷第十八頁至第二四頁)、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 行九十九年三月二日彰投字第○九九○四三六號函送存戶 張鎮宇(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 交易明細表五張(詳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 鼓分偵字第00000000五七號卷第二四頁背面至第 二七頁)、京城商業銀行竹崎分行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九九)京城竹分字第二六號函送客戶楊永興帳號000 000000000開戶及資金往來資料(詳見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五 七號卷第二七頁背面至第二八頁背面)、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元嘉字第○九 九○○○○二二四號函送客戶劉世昌(帳號000000 0000000)警示帳戶之開戶及資金往來資料(詳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九九○○ 一一三五七號卷第二九頁至第三十頁背面)、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雲營字第○九九 五○○○三三三號函送儲戶張冠銘(局號0000000 0、帳號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該戶九十七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三月十一日交易明細(詳見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五 七號卷第三一頁至第三三頁背面)、通聯調閱查詢單(申 請人蔡螢錚;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 詳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九九 ○○一一三五七號卷第三四頁至第三五頁)、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傳真資料一份(持機人施忠緯;查詢號碼00 000000000,詳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 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五七號卷第三五頁背面 至第三八頁背面)、通聯調閱查詢單(申請人林君鴻;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詳見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五七 號卷第三九頁)、網路電子信箱郵件(詳見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五七號 卷第三九頁背面)、網路會員資料查詢(會員帳號aaf ghh五;姓名鄭秀蓉,詳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五七號卷第四十頁) 、IP/ASN查詢(詳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 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五七號卷第四十頁背面 )、通聯調閱查詢單、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紙本(詳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九九○○ 一一三五七號卷第四一頁至第四三頁)、被害人黃喬提供 之匯款單明細七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黃喬報案,詳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五七號卷第 四四頁至四七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 申請書三張(申請人蔡螢錚;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0,詳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 字第一七八三五號卷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背面)、威寶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三張(申請人林君鴻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詳見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三五號卷第十七 頁背面至第十九頁背面)、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 年六月十五日遠傳(企營)字第○九九一○六○二三八七 號函送施忠緯於九十九年一月間申辦行動電話00000 00000號所有相關資料(詳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三五號卷第二十頁背面至第二 三頁背面)、威寶資料查詢(施忠緯)(詳見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三五號卷第二九頁 )、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施忠緯,詳見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三五號卷第二九頁背面 )、遠傳雙向通聯紀錄(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 00,詳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七八三五號卷第三一頁至第三二頁)等存卷足參,則被告 上開帳戶及門號卡均業遭詐欺集團供作詐騙如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之人頭帳戶及聯絡電話使用,自甚為明確。(二)次者,被告雖辯以上情;然查,被告前於偵查中雖曾陳稱 :「(問:你三信銀行成功分行存款簿下落?)被偷,那 人叫陳宗德。九十八年十一月被偷。…因為陳宗德說他錢 沒法還我,當時我已經要付交屋款項,當時他有到我租屋 處就是臺中市○區○○街一二○號,他未經我允許就拿走 我三信銀行的存摺及印章,後來有三信銀行人員在九十八 年十一月底打電話給我,我那時才知道我三信銀行戶頭已 經變成警示帳戶。(問: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為何你三 信銀行才開戶?)對,因為我向該銀行貸款,我想以後都 從該戶頭扣款。(問:你為何知道是陳宗德偷你三信戶頭 簿子的?)因為我發現我存摺不見,我問他,他說他拿走 ,就是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幾號,但正確日期不知道。…



我在九十九年一月間有去報警。」(詳見九十九年三月二 十三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 二號卷偵訊筆錄第四十頁至第四二頁)等情;然其後則另 改稱:「(問:妳三信銀行成功分行帳戶有申請網路銀行 ?)對,那是陳宗德要我申請的,他說帳戶要借他,他說 會還我,但他後來不還我。(問:為何妳上次說他未經允 許妳同意拿走上揭帳戶存摺及印章,這次妳又說是借他? )他那時是跟我借。我上次說錯了,我是有將帳戶借給陳 宗德。(問:為何妳要借陳宗德帳戶?)因為他說有公司 上需要所以向我借。(問:陳宗德沒有他本身帳戶?)他 說他帳戶沒法用。…(問:所以妳同意他使用妳帳戶?) 他說他會還給我。(問:妳合作金庫中社分行帳戶下落? )那本帳戶我也找過,但已經找不到。(問:為何找不到 ?)(被告不語)。(問:究竟上揭合庫帳戶下落在何處 ?)我不知道,我沒借給陳宗德。…(問:妳華南銀行為 何設合作金庫為轉帳帳戶?)因為那時我想買房子,所以 想以合作金庫作為扣繳帳戶。(問:妳合庫帳戶遺失,有 無去掛失?)沒有,臺中地檢署也有提醒我去掛失,我還 沒去。」(詳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卷偵訊筆錄第一○四頁至 第一○六頁)等情;事後復另供陳:「(問:是否申辦三 信商銀成功分行帳戶?)有。(問:何時地申辦上開帳戶 ?用途為何?)當時是我要辦理房貸用。但名義上是辦理 信貸五十萬元。(問:是否申辦合庫銀行中權分行帳戶? )有。在九十八年九月份,也是因為房子的關係,永慶房 屋仲介原本找合庫銀行幫我辦理房貸。但後來因為我信用 卡費問題,審核無法通過。(問:上開兩家帳戶的存摺、 密碼在何處?)三信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及印章借給陳宗德。合庫中權分行帳戶也借給陳宗德,但 現在找不到。兩本帳戶都是我借給他使用。當時陳宗德說 他公司上游有客戶要匯款給他,匯款到我的上開帳戶內, 並將之前欠我的錢還給我。(問:你有無質疑為何陳宗德 與客戶間的生意,要匯款到你帳戶內?)因陳宗德說若我 帳戶不借給他,他就不還我。直接匯到我的帳戶,就當作 還我錢。陳宗德積欠我二十多萬元。…(問:三信銀行帳 戶是否有申辦網路銀行?)有。因為陳宗德叫我去辦,他 說他有設一個網路婚禮顧問的網站,所以叫我設立網路帳 戶。(問:是否將三信銀行網路銀行的約定帳戶設定為你 上開合作金庫銀行的帳戶?)是。這也是陳宗德叫我幫他 設定。我有問他是否會有問題,他跟我說沒有,錢進來後



,就可以處理我房子的事情。」(詳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三二 號卷偵訊筆錄第三頁至第四頁)等情,及「(問:你合作 金庫中權分行帳戶下落?)在陳宗德那邊,因為那時他說 有一筆婚禮顧問的資金要匯錢給他,他說要跟我借該帳戶 。那時是九十八年十一月底時。(問:九十八年九月你就 知道他偷你錢,為何十一月底還借帳戶給他?)我在九十 八年九月薪水,我十月去看都不見,我於是問他為何我錢 都不見,因為我上揭帳戶內都沒錢,我想借他應該還好。 (問:你究竟交給陳宗德哪些東西?)就是上揭帳戶存摺 、印章,我忘記那時有無辦理提款卡。(問:通儲提款密 碼你有無給他?)有給他。他說等客戶匯錢給他,他就會 將錢還給我。…(問:你在三信銀行成功分行有開立網路 銀行?)是。(問:那你三信銀行帳戶下落?)我一起借 給陳宗德。(問:為何你上次說過他是未經你允許同意而 私自拿走該行提款卡及存摺?)我後來有說是我借給他的 。上次檢察官說我是說謊,我就有說是我借他的。(問: 你借陳宗德三信銀行哪些東西?)就是存摺及印章,他說 當天下午就還我,但他也沒還我。開戶之後我也沒馬上給 他,因為該行還有貸一筆錢給我,他說要將錢拿給仲介, 我是貸款三十幾萬元,他通通都拿走。(問:該三信銀行 綱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你也給對方?)對,因為他跟我借三 信銀行及合作金庫帳戶,他說有人要用網路匯款給他。他 是說有人要以網路匯錢給他,我就去辦理。(問:你三信 銀行申請約定帳戶是哪家銀行?)我自己的帳戶,是合作 金庫的帳戶。(問:為何要申請合作金庫帳戶為約定帳戶 ?)是他要我去辦理的,因為他說我不幫他用,他就不將 房子的錢給我。我九十八年十二月底有去找警察,警察說 是金錢糾紛,不受理。(問:你為何要將兩個帳戶交給對 方?)他說有客戶要將錢匯進來。」(詳見九十九年九月 二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 號卷偵訊筆錄第一二四頁至第一二六頁)及「(問:他一 次拿走你兩支手機及SIM卡,且一併拿走你其他物品, 你都為何不去報案且不去處理?)(被告不語)。(問: 之前陳宗德已經偷過你錢,你為何還一直相信他?)因為 他之後會將我的房子處理完,要我不要輕舉妄動。(問: 那你為何不去報案?)當時我沒想那麼多。」(詳見九十 九年九月二十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 第二三一二號卷偵訊筆錄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三頁)等情 ;然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復陳稱:「三信銀行帳戶是因



陳宗德尾款沒有辦法還給我,所以叫我去辦理信貸,他 說他沒有辦法信貸,他盜領之後就沒有還給我了。合庫帳 戶我沒有給他,是他到我家趁我不注意時拿走的,他有時 候會來我家討論房子的事,竊盜部分臺中市第二分局永興 派出所都不受理,警察說是金錢糾紛,所以不受理。…我 交付三信存摺、印章,印章會到他手上,他說他有開婚紗 公司,他說客戶有錢進來,會匯到我的帳戶,所以需要印 章。我知道存款不需要印章,那說他急需我信用貸款的錢 ,所以我才交給他印章,我信貸匯到我的帳戶是三十幾萬 元。我是一起報案的(指電話卡及合庫帳戶),電話是十 二月後來發生的,合庫部分我不知道何時不見,三信是十 一月底我拿給他,他就不還給我了。我告陳宗德時,檢察 官叫我去查合庫,那是去年三、四月,說我的合庫也變成 警示帳戶了,我報警是針對我的電話卡及三信銀行帳戶, 我一月份就去報警,說我的三信銀行被拿去作警示帳戶, 電話卡也被拿走了,還有我的錢被盜領了,永興派出所還 不受理,那時我要掛失,說不能掛失了,我九十九年一月 要去掛失,都說電話、帳戶不能掛失了。」(詳見本院案 卷第十九頁背面至第二十頁)等情,已可見被告對於伊上 開三信銀行及合庫帳戶究係遭其友人即案外人陳宗德竊走 或不知去向,抑或均由伊自行辦理網路轉帳後出借予陳宗 德使用;又伊購買房子所為貸款究欲以上開三信銀行,抑 或合庫銀行作為貸款扣繳帳戶;另伊究否曾於九十八年十 二月間即欲報警處理上開事宜而未遭受理,抑或迨至九十 九年一月間經三信銀行通知後,曾就三信銀行帳戶遭列為 警示帳戶欲報警,然因已列為警示帳戶仍遭不受理,另就 合庫銀行帳戶部分則迄至偵查前均未曾報警或辦理掛失等 情,前後所述已極具差異,則被告所辯上情,自顯屬可疑 。況且,參以被告上開三信銀行帳戶,自九十八年十一月 十二日開戶後,迨至被害人陳惠杲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遭詐騙四十萬元之前,三信銀行均無任何核撥三十餘 萬元信用貸款予被告,且被告確曾自行於九十八年十一月 十六日辦理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帳戶等情,亦有上開三信 銀行客戶帳卡明細單及三信銀行函附申請書存卷可佐(附 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 卷第二一頁及第九九頁至一0二頁);且觀諸被告前亦曾 陳稱:「陳宗德有盜領我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二十幾萬元 。…(問:為何你的戶頭指華南商銀帳戶,在九十八年九 月十七日僅有三十二萬元?)應該是在九十八年九月中旬 ,因為時間已經隔很久,我沒法確定日期。不過該五十萬



元是我母親張芳華給我的,匯錢給我當買房子頭期款。( 問: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領取二萬元是你本人領取?) 是,我是去臺中市○○○路華南銀行領的。我是以存簿及 印章領的。(問:你在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就已經知道 對方有多領你的錢?)對。…(問:你為何不去掛失存摺 及提款卡?)我有掛失華南銀行提款卡。…(問:學歷? )大學。現在中國醫藥大學醫院當護士。(問:你與陳宗 德是朋友關係,沒有交往過。」(詳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 三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 號卷偵訊筆錄第四十頁至第四二頁)等情在卷,並有被告 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存卷可參(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案卷第六四至七十頁 ),益徵被告辯稱伊雖知陳宗德所指客戶將匯款至伊三信 帳戶時乃無庸使用該帳戶印章,然係因陳宗德另稱其需該 帳戶內之信用貸款款項,伊始將上開三信銀行帳戶之印章 交予陳宗德,以便陳宗德提領該等匯至伊上開帳戶之信用 貸款三十餘萬元云云,不僅顯然悖於常理,且與事實不符 。蓋因倘若被告所述伊交付上開三信及合庫帳戶資料,係 因陳宗德向伊表示欲匯還上開盜領伊華南銀行之欠款二十 餘萬元予伊等情為真,則常理以言,被告當僅需提供該等 三信及合庫帳戶之帳號予陳宗德即足,焉有再行信任單純 為朋友關係,且曾盜領伊存款二十餘萬元之陳宗德,而另 行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印章予陳宗德, 反令陳宗德可能再行盜領其內款項使用,甚至可另行提領 伊所申請之三十餘萬元信用貸款之餘地。基上,已堪見不 論被告辯稱伊上開帳戶係借予陳宗德供經營網路公司匯款 之正當使用云云,抑或辯稱係遭陳宗德竊走私用云云,當 屬無憑,而被告顯係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自行將上開 帳戶辦理網路轉帳功能後,方交予他人供任意使用甚明。(三)又者,被告針對伊上開電話門號卡部分雖曾辯稱:「(問 :妳有0000000000電話?)對,那是我申請的 ,何時申請我忘記了。(提示新竹地檢署九十九年度偵字 第四七○八號第二四頁,問:為妳簽立的?)沒錯。(問 :上揭電話妳申請後妳交給誰?)被陳宗德拿走,詳細日 期忘記了,是在我家被拿走。(問:妳上次說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幾號妳被陳宗德拿走存摺,是否同一天?)我不 確定。(問:為何不確定?)電話我放在我住處書桌上櫃 子裡。…(問:妳上揭手機何人在用?)是陳宗德拿走。 (問:妳原本有一支手機,為何要另外申請一支手機?) 那時要跟家中的人網內互打使用。(問:妳手機不見有去



掛失?)沒有申請掛失,後來是威寶電信直接停我電話, 因為欠費太高。(問:該手機帳單會寄到你家?)對。( 問:既然妳知道那支手機被竊,為何不立即去申請停話? )那只有卡而已。我是發現帳單變多,我才去辦理停話。 (問:為何不在一發現不見就去辦理停話?)我以為是我 自己弄不見。我也沒想那麼多。」(詳見九十九年七月六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 卷偵訊筆錄第一○五頁至第一○六頁)等情;然其後亦曾 辯稱:「(問:0000000000是你的手機?)不 是。但是我申請的,我申請後本要給我家人用,但被陳宗 德拿走。(問:何時地被拿走?)我將門號卡放在我家, 他何時拿走我已經忘記了。(問:拿走後你如何處理?) 之後是遠傳電信打電話給我,我才知道被該門號給詐騙集 團使用。遠傳打電話給我前,我已經知道該門號卡遺失。 我就去問陳宗德,他說電話費會繳。(問:你既然知道被 陳宗德偷走,你為何同意給陳宗德使用?)我有向他要, 但他不還給我。(問:陳宗德不還你,你為何不報案,也 不立即去辦理停話?)因為他一直說要還給我。(問:他 一次拿走你兩支手機及門號卡,且一併拿走你其他物品, 你都為何不去報案且不去處理?)(被告不語)。(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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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寶電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