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勞上字,99年度,24號
TPHV,99,重勞上,24,201105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勞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仲傑律師
被 上 訴人 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等分別自民國(下同)68年5月及同年9 月起在被上訴人公司任職。94年間被上訴人經股東常會通過 委任經理人退休辦法(下稱退休辦法)。嗣94年11月28日伊 等於上訴人召開之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下稱94年11月 28日董監事會議)中,依前揭退休辦法第7條規定,提出退 休金之申請,經該會第4案討論通過。又伊等於94年11月間 申請退休前,分別擔任被上訴人公司總經理(丙○○)及副 總經理(乙○○)職務,年資均已達25年以上,符合退休條 件。為此,上訴人丙○○自得依系爭退休辦法請求被上訴人 按伊基於兩造間委任關係所生年資26年8個月核付退休金新 台幣(下同)14,962,500元(計算式:356,250元〈退休前 半年平均薪資〉×42個基數=14,962,500元);又上訴人乙 ○○先後於被上訴人公司擔任職員、董事及副理、副總經理 之職,故均得依系爭退休辦法,請求被上訴人按伊本於兩造 間委任關係所生年資共26年3個月,給付退休金10,133,055 元(計算式:244,170元〈退休前半年平均薪資〉×41.5基 數=10,133,055元),併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乙○○部分另併依勞動基 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 擇一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丙○○14,962,500元、乙○○



10,133,05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丙○○鍾炯民分別為伊公司董事, 並兼任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職,伊94年11月28日召開之董監 事會議第4案就上訴人退休申請案,係由現場出席董事以詢 問方式進行表決,上訴人二人就有自身利害關係之退休申請 案並未迴避且參與表決,該部分決議依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178條規定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 99 年台上字第385號判決意旨,顯無庸經訴訟即為無效。是 上訴人依上開會議決議請求給付退休金,顯屬無據。又上訴 人於公司內均位居主導經營之地位,竟於92至94年間陸續以 違法放貸方式掏空伊公司資金達68,000,000元,並於94年底 於犯行未遭識破之際提出退休申請,而渠等上開犯行,業經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偵查,並為緩 起訴處分(桃園地檢署95年偵字第11417號、第23093號)在 案。嗣伊公司業經95年6月28日董監事會議決議不續聘上訴 人丙○○乙○○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上訴人於受任期間 既有上開不法情事,違反受委任義務,且遭被上訴人終止委 任,自不得再依系爭退休辦法請求退休金。另縱認上訴人請 求給付退休金為有理由,惟因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戊○公司)與伊乃各自獨立營業之法人事業體,上訴人於戊 ○公司任職年資自不得併算至伊公司之任職年資請求退休金 。是本件伊召開之94年11月28日董監事會議關於上訴人退休 金請領案之決議既屬無效,且經伊公司董事會為終止意思表 示,上訴人二人請求給付退休金,洵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上訴人丙○○乙○○自68年間起分為被上訴人公司之董 事長、董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原審卷㈠第247- 274頁)。上訴人乙○○自71年7月10日起已擔任戊○公司 董事長(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原審卷㈠第158、159 頁)。
(二)上訴人迄94年11月28日止在被上訴人公司歷任職務及期間 如附表一、二所示,勞工保險投保情形如原審卷㈠第 204、205頁勞工保險卡所載。
(三)被上訴人於94年間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系爭退休辦法(議 事錄及系爭退休辦法附原審卷㈠第8、9頁)。嗣於94年11 月28日召開之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上訴人退休金請 領案。




(四)被上訴人之監察人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己○公司 )於95年2月間,以上訴人丙○○及被上訴人之董事長車 榮源淘空被上訴人資金為由聲請假處分,經法院裁定准己 ○公司供擔保後得假處分(原法院94年裁全字第8486號裁 定附原審卷㈠第63頁)。
(五)被上訴人於95年6月28日召開董監事會議,決議不續聘上 訴人丙○○為總經理,乙○○為副總經理。
(六)被上訴人於95年間以上訴人淘空公司資金為由,提出刑事 告訴,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96年4 月間以上訴人違反證券 交易法予以緩起訴處分(桃園地檢署95年偵字第11417 號 處分書附原審卷㈠第31、32頁);另對被上訴人告訴背信 罪部分,處分不起訴(桃園地檢署95年偵字第23093號不 起訴處分書附原審卷㈠第95頁)。
(七)上訴人丙○○乙○○於94年11月間申請退休時,退休前 6個月之月平均薪資分別為356,250元、244,170元。車馬 費則非屬經常性給付,不應納入計算平均薪資。四、兩造之爭點及論斷:上訴人主張伊等自68年起於被上訴人公 司任職,年資均已符合退休條件,94年11月間伊等依系爭退 休辦法規定提出退休金申請案,經被上訴人94年11月28 日 董監事會議討論通過。被上訴人自應加計伊等於戊○公司之 任職年資,分別依系爭退休辦法、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3款 等規定給付退休金等情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 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上訴人依系爭退休辦法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退休金,上訴人乙○○另併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有無理由,如有,被上訴人應給付 之金額為何等項,茲論述如下: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於94年間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系爭退休辦 法,俾供辦理委任經理人(含董事及董事長兼委任經理人 )退休事宜遵循。而關於委任經理人退休金,乃被上訴人 於委任報酬外,以受任人全部服務期間為計算標準所發給 之恩惠性、獎勵性之給與,性質上仍屬委任報酬。而被上 訴人於訂定退休辦法時,盱衡公司因委任經理人處理事務 己身所受利益之程度及經濟能力等主、客觀因素,就申請 或命令退休、退休金給付之申請方式(如填具退休申請書 )、條件(如服務年資、經董事會核定)等予以規定,則 該辦法經被上訴人公布實施後,其委任經理人就此純賦利 益之事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自可認被 上訴人及受任之經理人有以該系爭退休辦法為委任契約之 一部之合意(就本件上訴人而言,渠等皆為被上訴人之股 東、董事,復兼任委任經理人〈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



1141 7號卷㈠第28-30頁〉,渠等於該辦法經被上訴人股 東常會通過及經公布實施後,迄至依該辦法請領退休金, 迄無異議等事實,應可認渠等有承諾以該辦法為委任契約 內容之意思),兩造即應同受該退休辦法約定之拘束,法 院亦應予以尊重。又系爭退休辦法乃屬被上訴人與其委任 經理人間委任契約約定,有別於法律強制規定,上訴人於 達一定服務年資限後,申請退休領取退休金,應填具退休 申請書,由董事會核定准許,既經系爭退休辦法第3、5、 7條揭明,而被上訴人於系爭退休辦法就退休金申請案, 既保留准否之權,則上訴人退休申請案於被上訴人董事會 核定准許前,退休金債權即尚未發生,要難逕依系爭退休 辦法訴請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是上訴人主張委任經理人 只要年資達系爭退休辦法第2條之年限,被上訴人縱未決 議核定給付退休金,被上訴人仍有給付退休金之義務云云 ,自非有據。
(二)次按「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 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 其表決權」公司法第178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會之決議準用之,同法第206條第2項亦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係屬強行規定,故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之 決議,如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決議,其決議方法即屬同法第 189條所稱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而得依該條規定訴請法 院撤銷其決議。至董事會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決議,公司法 並未如第189條規定得予撤銷,自應解為該部分之決議無 效,且不必以訴訟方式主張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 2863號判決意旨參照)。
1、本件上訴人丙○○乙○○於94年11月間分為被上訴人之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且均為該公司 之股東、董事(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11417號卷㈠第 28-30頁),渠等於94年11月28日召開之董事暨監察人聯 席會議,上訴人以董事之身分參加被上訴人於94年11 月 28日召開之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參與案由㈣「龔總經 理富文及鍾副總經理烱民退休金請領案」之核議等情,有 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程 紀錄可憑(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11417號卷㈠第28-30 頁、原審卷㈠第17-19頁),堪以認定。又審諸該董事暨 監察人聯席會議程關於案由㈣「龔總經理富文及鍾副總經 理烱民退休金請領案」部分之紀錄,該案之決議過程如下 :(1)出席人為董事長車榮源、廖天鑄丙○○、乙○ ○、林保川;列席者為監察人蕭水芋、己○公司林典佑



(2)各董事意見如下:①主席(即董事長)車榮源:退 休金請領因金額較大,對公司淨值影響約為0.10,將影響 本公司與庚○公司股權之換股比例,茲商請龔總經理(丙 ○○)與鍾副總經理(乙○○),基於股東換股利益以彈 性方式支付之。②董事丙○○:可配合公司需要處理。③ 董事乙○○:與龔總經理多年來因配合公司現增參與認股 已舉債不少,本次請領退休金主要用途於償還銀行借款減 輕個人負擔,惟考量公司需要,仍願意配合公司辦理。④ 林保川董事:1.無意見。2.補充意見:須正式退職方可領 取。⑤其他董事無意見。(3)決議:照案通過。由車董 事長與二位當事人各情(即原告二人)基於互利基礎協商 彈性支付之(該次會議紀錄附原審卷㈠第17、18頁);另 參諸參與該次會議之董事林保川證稱「(提示本院卷第10 頁之會議紀錄,有無參加該會議?)有。」、「(上開董 監事聯席會議表決方式為何?)我記得並未用舉手或投票 方式表決。主席是董事長車榮源,每一個議案就問每個人 有無意見,若全部無意見,就是無異議通過。…」、「( 提示本院卷第17頁,原告二人之退休議案,是否有作表決 ?)當時我記得我表示我無意見。其他就和會議紀錄記載 的一樣。」「(進行上開議案時是否有將原告二人排除在 外?)無。原告二人均有表示意見,如會議紀錄所載」等 語(原審卷㈡第18頁正背面),足見系爭退休案係經該會 主席以逐一詢問與會董事有無異議之方式進行表決,上訴 人就主席詢問,除就退休金領取方式表示意見外,就被上 訴人給付退休金部分則無異議,且亦無迴避表決之意思表 示,從而,上訴人就該有自身利害關係之退休案,有參與 核議及表決之情事,即堪認定。上訴人主張系爭退休案係 照案通過,並未表決;伊僅雖出席及發言,並未參與表決 云云,核無可取。
2、又查,上訴人退休案關於退休金之領取,除影響公司淨值 高達百分之十外,並影響被上訴人與庚○公司股權之換股 比例一節,有前揭會議紀錄可參,是此退休金准否事項, 自有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上訴人身為被上訴人董事兼 任委任經理人,就此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 虞之議案,未加迴避,仍參與核議,表示可配合公司基於 股東換股利益以彈性方式支付表決,致被上訴人其餘董事 對該案亦未異議,進而決議照案通過,該決議揆諸前揭說 明自屬無效。據此,本件上訴人退休案既未經被上訴人董 事會核定准許,退休金債權即未發生,渠等依系爭退休辦 法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即嫌乏據。至於上訴人雖舉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558號判決主張:公司法第189 條所稱之決議方法有無違反法令,非僅指有表決權之決議 及表決有關方法而已,尚包括從事討論表決者是否具股東 適格身分在內,倘若剔除不具股東適格身分者之表決權數 ,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且不構成決議之瑕疵或影 響其效力時,即難謂該股東會之決議方法有得依法訴請法 院撤銷決議之餘地云云,惟細繹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 1558號判決係針對公司召開董事會,任由非公司董事之第 三人與會及決議之基礎事實而為之判斷,與本件上訴人具 董事身分,對於董事會會議事項中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 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加入表決,構成決議之瑕疵之情形 有別,自難執以為對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三)又上訴人乙○○另主張伊自68年5月1日至77年7月擔任被 告職員期間,得依勞基法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云云, 惟查:
1、按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 。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 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 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 目的。而所謂僱傭,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 言。僱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有如機械, 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兩者之內容及當 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相同。而因委任與僱傭性質不同, 無可兼而有之,故如公司原受僱人嗣升任為該公司襄理、 副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因其職務屬經理人之性質,其 與公司間已變更為委任關係,與僱傭關係無法併存,故原 有僱傭關係應認業已終止(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18 號判決意旨參照)。
2、再按「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 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為勞基法第53條所明定。 查上訴人乙○○自68年9月起擔任被上訴人職員,嗣於74 年6 月升任被上訴人公司副理,而副理亦屬委任經理人等 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68頁背面、第79頁背面) ,是上訴人乙○○於升任為該公司副理時,因其職務屬經 理人之性質,與公司間已變更為委任關係,原有僱傭關係 業已終止,是上訴人乙○○自74年6月以降即不得就其本 於委任契約而生之服務年資,依上開規範勞動契約關係之 勞基法第53條規定請求給付退休金。另74年6月前其於勞 動契約關係下所累生之年資(68年9月至74年6月)因未滿



15年,核與勞基法自請退休之工作年資要件不符,此外, 上訴人乙○○復未舉證證明其與被上訴人間有以其擔任委 任經理人期間之年資,依勞基法規定給付退休金之合意, 是其依勞基法第53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亦屬無據 。至於被上訴人公司雖有職稱為副總經理、經理者(李源 智、劉元城池美瑩)依勞基法規定退休,惟渠等並非被 上訴人依公司委任之經理人一節,業據被上訴人提出上訴 人所不爭執之桃園縣政府97年8月29日、99年4月1日、99 年9月30日函為憑(本院卷第76、77頁),與上訴人乙○ ○前揭任職情形有別,自不足執以為對上訴人乙○○有利 之認定,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退休辦法、上訴人乙○○另併依勞 基法第53條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丙○○14,962 ,500元、乙○○10, 133,055元之退休金本息,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上訴人丙○○任職明細)
┌─────────────┬─────────────────┐
│ 期 間 │擔任職務 │
├─────────────┼─────────────────┤
│68年5月1日至77年7月 │68年5月1日起擔任戊○企業股份有限公│
│ │司(下稱戊○公司)經理;68年6月4日│
│ │被上訴人設立後,擔任被上訴人董事兼│
│ │經理 │
├─────────────┼─────────────────┤
│77年8月至約79年間 │被上訴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及戊○公司│
│ │ │
├─────────────┼─────────────────┤
│79年至82年(或85年)被上訴│被上訴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長部分│
│人開發行前 │卸任,時間不記得) │
├─────────────┼─────────────────┤
│被上訴人公開發行後迄申請退│被上訴人總經理 │
│休時 │ │
└─────────────┴─────────────────┘
附表二(上訴人乙○○任職明細)
┌───────────┬───────────────────┐
│ 期 間 │擔任職務 │
├───────────┼───────────────────┤
│68年9月16日至74年12月 │先擔任被上訴人職員,74年6月升為副理, │
│ │73 年8月至76年8月兼任戊○公司董事長( │
│ │當時被上訴人已成為控制公司) │
├───────────┼───────────────────┤
│74年12至82年2月 │被上訴人副理,77年8月升任為副總經理, │
│ │74年間被上訴人與訴外人辛○公司策略聯盟│
│ │,被上訴人派上訴人乙○○至辛○公司兼任│
│ │總經理,但仍需處理被上訴人之業務(勞保│
│ │投保資料中,為上訴人乙○○投勞保之壬○│
│ │公司,係辛○公司之關係企業) │
├───────────┼───────────────────┤
│82年2月至95年6月30日 │被上訴人副總經理,90年至95年6月30日期 │
│ │間兼任被上訴人投資之泰國癸○○○○
│ │industrial Co, LTD董事 │




└───────────┴───────────────────┘

1/1頁


參考資料
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