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8號上 訴 人 台灣翰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輝訴訟代理人 陳銘任 林明正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陳宏雯律師被 上訴人 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江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許家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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