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更(一)字,99年度,18號
TPHV,99,建上更(一),18,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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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岳衡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
上 訴 人 羅興華即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立普律師
      郭仲軒律師
被上 訴 人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茂
被上 訴 人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文智
被上 訴 人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6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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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