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8號上 訴 人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張岳衡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上 訴 人 羅興華即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立普律師 郭仲軒律師被上 訴 人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朝茂被上 訴 人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文智被上 訴 人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6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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