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9年度,884號
TPHV,99,上易,884,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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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鄭福榮
  被上訴人  蔡絢媛
  被上訴人  蔡京媛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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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