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鄭福榮
被上訴人 蔡絢媛
被上訴人 蔡京媛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