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九五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丙○○
甲○○
己○○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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