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98年度,157號
TPHV,98,上更(一),157,201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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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臺北縣三峽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柯慶長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上訴人  陳 松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
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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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