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臺北縣三峽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柯慶長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上訴人 陳 松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
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