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8年度,1203號
TPHV,98,上,1203,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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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字第1203號
上 訴 人 必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皓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垚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韓邦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
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0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份:
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前於民國95年11月30日簽立買賣合約 書(下稱系爭買賣書),由伊以新臺幣(下同)3,980,952元 (未含稅)向上訴人購買測試直接甲醇燃料電池之儀器兩組( 下稱系爭設備):四頻道甲醇燃料電池測試平台(下稱測試平 台)、交流阻抗分析儀(下稱分析儀),約定分交機、驗收、 保固3期依序付款百分之85、10、5,若於驗收開始30日內未完 成驗收,伊得隨時終止契約、退還系爭設備,上訴人則須返還 已收款項。詎系爭設備自96年6月13日交貨裝機後,歷次驗收 或其技術人員維修及檢測,測試平台之操作均持續出現無法運 作情形。兩造嗣於96年8月20日決議最後驗收期限延至同年月 24日止,屆期未通過驗收,伊得依約解除契約。逾上開驗收期 限後,上開問題仍無法解決,兩造再於96年9月11日開會,上 訴人同意於同年月19日前拆除系爭設備及返還價款。伊復於同 年月26日函上訴人解除系爭買賣書,請求返還已付之3,383,81 0元(未含稅)。分析儀雖能正常使用,惟測試平台確有重大 瑕疵,已構成一部給付不能,若一部給付不能時,他部之給付 對伊無利益,伊得拒絕他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 償;若行使解除契約亦係解除全部而非一部。又上訴人未交付 整體設備BOM規格明細表,屬驗收期限內不能通過驗收之事由 ,伊據以解除契約,自屬有理。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命上訴 人給付3,383,8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 延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系爭設備係按被上訴人之需求設計組裝之客製化



產品,硬體部分於96年6月26日經其確認廠牌、數量無誤;分 析儀軟體部分,亦經實際操作無誤,初步驗收完成。測試平台 因委託訴外人捷安科技工作室即林秀蓉(下稱捷安工作室)承 作,由該工作室提供測試軟體測試後,於同年月28日交貨驗收 。嗣測試平台控制系統之測試及修正,屬保固期範圍內,於96 年8月24日協同捷安工作室之軟體設計人即訴外人許承先完成 測試、調整軟體及數據,系爭設備可正常操作使用,並符合被 上訴人之需求。其稱伊同意返還價款之會議記錄係其自行製作 ,不能證明不能驗收。又分析儀係伊向國外廠商採購轉售被上 訴人,經原廠檢驗合格,已交付被上訴人,況出廠報告等非系 爭買賣契約之標的,縱未交付,被上訴人亦不得據以解除契約 。另測試平台系統無瑕疵,被上訴人之請求無理由云云,資為 抗辯。
並反訴主張:伊於約定之96年6月28日測試完成驗收系爭設備 ,且系爭設備經鑑定結果無瑕疵存在,被上訴人應給付最後 10%之價金即398,095元,經伊於96年9月6日催告其給付未獲 置理。爰依系爭買賣書之約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398,095 元,及自96年9月8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反訴答辯:系爭設備未於兩造決議之最後 驗收期限內通過驗收,且經鑑定結果,亦證系爭設備顯有重大 瑕疵,伊已依約通知上訴人解除契約等語,資為抗辯。原審命上訴人給付3,383,810元,及自98年2月2日起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反訴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 :
㈠原判決關於⒈命上訴人給付本息部分、⒉駁回上訴人後開第 三項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
㈡上廢棄⒈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98,095元,及自96年9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第三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主張前揭事實,提出系爭買賣書、付款憑證、存證信 函等件為證(原審卷第5-12頁)。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於95年11月30日以3,980,952元(未含稅)向上訴 人購買系爭設備,分3期給付,即交機款3,383,810元、驗收 款項398,095元、保固期屆之尾款199,047元。如系爭設備未 能依限驗收合格,被上訴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上訴人解除契 約,被上訴人應於30日內退還系爭設備予上訴人,上訴人則 應於取回系爭設備後7日內,退還被上訴人已給付之價金。



被上訴人於96年7月20日以3,383,810元加計5%營業稅,以 匯款方式給付3,553,000元(含匯款手續費20元)予上訴人 。
㈡上訴人於96年6月13日交付系爭設備予被上訴人完成安裝後 ,兩造同意系爭設備應於96年8月24日前完成驗收。嗣兩造 於96年8月24日會同系爭設備中關於測試平台之軟體設計者 捷安工作室之代理人許承先就系爭設備進行驗收。 ㈢上訴人於96年9月6日將內容記載系爭設備已於96年8月24日 完成驗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驗收款398,095元之存證信函 寄送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同年月8日收受此存證信函。 ㈣被上訴人於96年9月26日將內容記載其認上訴人未依限完成 驗收,請於受通知後3日內至被上訴人處取回系爭設備及返 還已付價金3,383,810元之存證信函寄予上訴人,上訴人於 同年月27日收受此存證信函。
被上訴人提出之存證信函上載:「……本公司(被上訴人)與 貴公司(上訴人)前經多次開會協商,並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 日開會決議貴公司應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前至本公司拆除該 設備,並返還已交付之貨款……」,並主張:「當時他們同意 要在96年9月19日前拆除設備並且返還貨款」云云(原審卷第 11-12、58頁),為上訴人所否認,辯稱:「該會議紀錄是原 告(被上訴人,下同)自己製作的,並非開會決議的結果」等 語(原審卷第59頁)。查被上訴人未提出96年9月11日之會議 紀錄,而依上訴人提出之原審被證三之第3紙電子郵件,係上 訴人之業務部經理李中皓回覆上訴人之郵件,主旨:「RE: 9/11 燃料電池會議紀錄」,內容載:「會議內容有部分並不 是我們開會的結論,我建議下次可否直接印出,當面雙方簽字 認同,比較不會有爭議性……」等語,顯然被上訴人前曾將所 謂96年9月11日會議紀錄交予上訴人,然上訴人否認該會議紀 錄為兩造開會之結論,被上訴人未進一步舉證證明96年9月11 日會議紀錄之真正,則被上訴人依96年9月11日會議紀錄請求 上訴人給付3,383,810元本息,即屬無據,不應准許。被上訴人另主張其已依系爭買賣書第10條第2項之約定解除系 爭買賣書,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已給付之款項3,383,810元 。
㈠查系爭買賣書第10條第2項約定:「若於每批交貨機器,乙 方(上訴人,下同)逾期三十天後,仍無法驗收合格,甲方 (被上訴人,下同)得隨時片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且終止 契約後,甲方應於三十天還該批機器予乙方。乙方應於取回 機器後七天內,退還甲方已給付之款項」等語,該約定所指 「終止契約」之真意,實係解除契約,已經兩造於原審97年



3月17日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亦有言詞辯論筆錄可憑(原 審卷第6、57頁)。
㈡次查上訴人交付系爭設備與被上訴人後,持續出現軟、硬體 搭配後,機台無法運作之問題,期間上訴人之技術人員分別 於96年6月26日、6月28日、7月11日、7月26日、7月27日、8 月9日、8月10日前往被上訴人處試圖解決上述問題等情,有 技術服務單7紙在卷可稽(原審卷第39-43頁),顯然上訴人 交付之系爭設備,其效用確未達系爭買賣書所預定之品質, 否則上訴人無須多次派遣技術人員前往維修解決。另依兩造 不爭執之「必穎直接甲醇燃料電池測試機台驗收紀錄」(原 審卷第23-25頁)載:「……⒋必穎于6月26號進行第二次驗 收,在硬體方面經確認廠牌及數量無誤……⒍本公司(指被 上訴人,下同)在(96年)7月2日~6日期間發現甲醇幫浦 流量不受軟體控制和必穎的出廠報告不符,故電話通知必穎 維修人員前來修理。⒎必穎于(96年)7月11日其維修人員 在現場無法解決問題,所以拆eh1、eh2的幫浦帶回去必穎檢 測。⒏必穎于(96年)同年月17日裝回幫浦,現場測試均正 常,但在其後使用一段時間後,本公司同仁發現幫浦仍不受 軟體控制,故再一次通知必穎人員維修。⒐必穎于7月26日 過來測試仍無法解決問題。⒑必穎于(96年)7月27日使用 幫浦原廠的測試軟體3天均無問題,所以可確認幫浦本身沒 有問題,是必穎系統軟體有問題,所以必穎回去重新修改軟 體。……⒓必穎於(96年)8月9日把幫浦控制程式由數位改 類比方式,經確認後發現此方法可行,但本公司要求需把所 有程式整合在一起才可進行驗收。⒔而本公司在使用類比方 式控制甲醇流量一段時間後,發現會造成整個系統的軟體邏 輯上會發生錯誤,造成整個機台當機。在此,本公司要求必 穎公司必須在民國96年8月24日之前解決所有問題,並進行 驗收。如果無法通過驗收程序,本公司將依合約內容進行相 關處理」,顯見測試平台於96年8月9日前因軟體未盡完善, 致屢屢出現幫浦不受軟體控制之問題,雖經上訴人改善仍未 臻預定效用,堪認兩造迄96年8月9日仍未依系爭買賣書之約 定完成驗收,並協議上訴人應於最後期限即96年8月24日前 完成驗收。
㈢兩造依上開協議,於96年8月24日會同測試平台之軟體設計 者捷安工作室之許承先就系爭設備進行驗收一節,如不爭執 事項㈡所述。至上訴人於96年8月24日最後期限前,究有無 將測試平台之瑕疵改善至驗收完成之程度且經兩造完成驗收 ?上訴人雖辯稱其已於當日協同捷安工作室軟體設計人許承 先完成測試、調整軟體及數據,系爭設備可正常操作使用,



並符合被上訴人之需求云云。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 段定有明文,上訴人自應就其辯稱已完成驗收一節,舉證以 實其說。然上訴人迄未提出證據證明所辯為真實,其所為辯 解自無可採。況兩造既就系爭設備之瑕疵部分於上開會議紀 錄中鉅細靡遺詳細記載,則事關驗收完成之重大事項,上訴 人焉有不要求被上訴人於完成驗收時,開立驗收完成之相關 證明文件之理?又上訴人雖不能舉證兩造於96年8月24日已 完成系爭設備之驗收,惟若系爭設備已具備契約預定或通常 應具有之品質,縱未完成驗收,但上訴人既已依債之本旨為 給付,被上訴人應不得解除契約,方符合誠信原則而無權利 濫用之情形。
㈣上訴人所交付之測試平台究有無具備上述品質,換言之,測 試平台是否有瑕疵,致被上訴人得據以主張解除契約?此部 分經原審囑託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大)化學工程學系楊明 長教授就系爭設備為鑑定,鑑定事項:「同時進行1~4頻道 的測試如下:⒈長時間定電壓測試,測試過程連續隨機改變 電壓參數。⒉長時定電流測試,測試過程連續隨機改變電流 參數。⒊進行第1、2項測試時,連續改變陽極或陰極流量參 數。⒋進行第1、2項測試時,連續改變溫度參數。⒌經過 Tafel曲線測試後,進行第1至4項之測試」,即「就系爭機 器鑑定能否正常操作,如不能正(常)操作,其原因為何? 該故障原因能否排除?其排除方法」(原審卷第151 、176 頁)。鑑定結果:「一、背景…此儀器(即系爭設備)的電 壓、電流、陽極流量、陰極流量均由電腦控制與紀錄;所有 溫度(即甲醇、氧氣、電池、氣體加熱器四個)均以手動控 制,再由電腦紀錄數據……三、測試結果…⒈開機後,發現 第一頻道鎖死,無法設定新操作條件,但確實終止電腦操作 後約十秒再關機,等重新開機後可順利設定新操作條作。推 測若無此操作,電腦會認為頻道仍使用中,以致無法設定新 操作條件……⒋但甲醇溫度的儀表與電腦顯示值均與設定溫 度差距不小。溫度設定在35C時,在約40分鐘內,甲醇溫度 還顯示42C左右;設定為50C後第12分鐘溫度達最高的52.8C ,第37分鐘內降到最低的48.9C,第50至67分鐘處在±0.3C 的允許範圍內,但隨後的7分鐘內溫度持續增溫到50.8C,至 關機前已上升到55C。必穎公司認為控制系統需要自我學習 一段時間後,就可排除費時達到設定溫的問題。但學習時間 太長,不符使用者預期,且有失控現象……⒐停止操作後關 掉電腦控制,第一頻道甲醇溫度不會保持在設定溫度,而是 持續加熱增溫,須關機前確實關閉溫控系統,才終止增溫。



四、分析與結論:⒈開機後,有頻道無法輸入設定值,有被 鎖死的問題……⒍溫度控制均為手動,數據由電腦擷取,後 者尚稱正常,但溫控系統有一些問題。⒎……甲醇溫度控制 太慢,此固然受到甲醇進料為液體的影響,在溫控的過程中 增溫慢,降溫更是慢,但比較嚴重的是在結果⒋所觀察到的 現象:超出設定溫度不少,及控制在穩定值後,又有增溫的 現象,顯示溫控器不穩定。⒏溫控器屬於手動控制,電腦操 作結束後應該只是保持恒溫,實際上卻會加熱,使溫度上升 ,有失控之虞。五、建議:⒈由於數據傳輸有延遲現象,輸 入設定值後不宜立刻又變更至另一設定值,以免電腦被兩個 設定值混淆,甚至影響控制。必穎公司應該告訴加百裕公司 ,輸入一設定值後多久內不宜重設新值,且此一資訊應列入 操作手冊。⒉結束操作時,確實終止電腦操作後片刻再關機 ,以避免未關閉的頻道被鎖死,無法在下次開機時輸入新設 定值。⒊氣體與電池溫控正常,但甲醇溫控不佳,建議改善 控制機制,如果系統有自動學習的機制,必穎公司應該協助 加百裕減少學習的時間,否則需更換控制系統(含溫控器) 。加一水冷裝置可以解決降溫太慢問題。⒋溫控器不受電腦 控制,但在電腦操作結束後仍會加熱致溫度上升,恐易因失 控產生安全問題,建議必穎公司對溫控系統進行檢修或置換 。在完成檢修之前,建議每次關機前確實關閉所有加熱控制 ……」等語,有成大化學工程學系98年1月7日成大化工字第 098001號函附鑑定報告乙份附卷可稽(原審卷第180-227頁 )。顯然測試平台於鑑定當時之數據傳輸仍有延遲現象,第 一頻道輸入設定值後無法立刻變更另一設定值;結束操作時 ,須確實終止電腦操作後片刻再關機,否則未關閉的頻道會 被鎖死,無法在下次開機時輸入新設定值;甲醇溫控不佳, 即使電腦有上訴人所稱自動學習之功能,其學習時間亦太長 ,不符使用者預期,且有失控現象;恐易產生安全問題,故 溫控系統須進行檢修或置換,在完成檢修之前,每次關機前 須確實關閉所有加熱控制等功能上之瑕疵無誤。 ㈤測試平台既有上開瑕疵,則在第一頻道被鎖死之狀態上,若 被上訴人測試下顆電池時,將無法重新設定輸入之數值,僅 能透過終止電腦、重新開機之動作始能設定新操作條件,可 能影響其他頻道同時進行之測試工作或影響被上訴人測試工 作之進行時程。上訴人雖辯稱此瑕疵為被上訴人不當操作所 致,且若經確實終止電腦操作後約10秒再關機,重新開機後 即可順利設定新操作條件云云。然前揭鑑定結果係鑑定人實 施鑑定所得之結論,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有何不當操作之情形 存在,且每次須重新關、開機以求取得繼續操作之順利,亦



與一般電腦操作系統所要求之內容難認相符,尤以上訴人亦 未就被上訴人有操作不當一節舉證以實其說,上訴人上開辯 解自無可取。另甲醇部分之溫控不佳,已達須改善或更換之 程度,否則易生安全問題,亦經上開鑑定報告敘述綦詳。上 訴人復謂此部分電腦有自動學習之功能云云,亦未舉證以實 其說;況上訴人亦無法指出電腦自動學習功能所須耗費之時 間,則在達到學習功能之前,應認被上訴人仍無法正常使用 系爭設備甚至有危害安全之可能,仍難認上訴人該部分之辯 解為實在。上訴人再辯稱系爭買賣契約規格未對溫控反應時 間與精準度詳細規範云云,然系爭設備對甲醇之溫控不佳, 已達可能危害安全之程度,有如前述,已足認此不須契約明 文約定,即屬類此設備所必須達到之品質要求,而屬一般契 約預定之效用,上訴人該等所辯,仍無足採。
㈥上訴人於本院聲請再鑑定,經多次函國內各大學、財團法人 工業技術研究院再鑑定均遭拒(本院卷第45、56-57、64、 83頁),終於99年12月3日由元智大學翁芳柏教授同意鑑定 (本院卷第113-114頁),鑑定報告:「機台操作測試現況 說明:1.雙方人員到達加百裕實驗室燃料電池機台測試現場 ,機台已開,處於當機狀況。加百裕說明,依照上次判決指 示,加百裕須進行熱機,調整機台溫度、流量,處於此操作 條件。當其操作熱機過程,造成機器當機……3.因必穎未能 提供標準待測燃料電池,進行機台之精確量測之判定。必穎 同意以目前加百裕的燃料電池進行測試鑑定之程序。進入操 作測試鑑定:……5.因電腦處於當機狀態,由必穎人員進行 重開機。電腦重開機4-5次,電腦才進入Windows。6.進行氣 體流量設定時,加百裕提出進行…II.Channel 2,min Flow rate:50cc/min設定,操作螢幕出現空氣流量質100cc/mim (判定Channel 2氣體流量設定不正常)…10.在操作Channel 3測試前,同時運作其他Channels之設定過程。其中加百裕 建議Channel 2甲醇燃料之流量運作有問題,建議進行甲醇 流量設定25cc/min,設定完成後,檢查Channel 2甲醇無流 出(判定Channel 2甲醇Pump或控制介面問題)……翁芳柏 教授技術判定與結論:1.此機台實際參數設定與性能測試, 因Channel 2的軟、硬體有損壞,造成測試之異常。其他 Channels屬於運作正常。⒉詢問必穎此設備之中央電腦,為 一般個人電腦,非工業級電腦,為造成電腦與機台不穩定與 當機的主因。也是過去造成雙方產品驗收之爭執的主因。元 智大學燃料電池中心,也有8通道燃料電池測試機台,比目 前機台更複雜。是使用一台工業級電腦控制,在長時間操作 運轉下,很少有不穩定、當機問題。一般燃料電池測試機台



,以一部電腦用於一測試機台,此多工的控制、量測資料攫 取過程,需要非常穩定、高速電腦,以確保各Channel穩定 運作……」等語,有元智大學100年4月7日元智綠技字第100 0000342號函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5-131頁) 。上訴人雖辯稱「鑑定人及兩造代理人等到場前,儀器早已 開機,且在機器當機之狀態,到底加百裕公司如何使(用) 儀器當機,不得而知」云云(本院卷第169頁)。然鑑定報 告已載:「1.雙方人員到達加百裕實驗室燃料電池機台測試 現場,機台已開,處於當機狀況。加百裕說明,依照上次判 決指示,加百裕須進行熱機,調整機台溫度、流量,處於此 操作條件。當其操作熱機過程,造成機器當機……5.因電腦 處於當機狀態,由必穎人員進行重開機。電腦重開機4-5次 ,電腦才進入Windows……」,且縱被上訴人先予開機俾節 省鑑定時間,惟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操作不當之情 形,即不得據以被上訴人事先開機而否認上開鑑定報告之鑑 定結果。況事後係由上訴人之人員進行重開機,亦經重開機 4-5次,電腦方進入Windows,苟測試平台無任何瑕疵,於上 訴人之人員重新開機時,應無經開機4-5次方得進入Windows ,上訴人前開辯解自無可取。依上開鑑定,顯然測試平台至 少有Channel 2之軟、硬體損壞之瑕疵,以及電腦配備未符 合工業需求使用工業級電腦。另該鑑定雖與原審成大之鑑定 有些微不同,然此差異正足證明系爭設備之瑕疵係多樣且不 確定,顯然測試平台確有瑕疵,元智大學上開鑑定報告,仍 難作為有利於上訴人認定之依據。上訴人雖辯稱測試平台之 瑕疵皆屬可維修或升級云云,然如上所述,上訴人於96年6 月13日交貨後,被上訴人已給予上訴人多次維修補正瑕疵之 機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修復完成驗收,上訴人於被上訴人 合法解除買賣契約後再辯稱上開瑕疵可維修或升級云云,已 無實益。
㈦測試平台既確存在瑕疵,且無法於系爭買賣書約定之期間內 完成驗收,則被上訴人依上揭第10條第2項之約定解除契約 ,自屬有據。另「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 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 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權人於有第二百 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6條、第256 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設備中之測試平台既有如上述之瑕疵 存在,則在系爭設備為整體儀器,其功能互相作用之情形下 ,被上訴人自得就全部之系爭設備主張權利;再測試平台上 開瑕疵經兩造約定應於96年8月24日前完成驗收而未完成,



且其瑕疵仍繼續存在,顯見已符合上開系爭買賣書約定之解 除契約要件,被上訴人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解除契約,自 屬有據(原審卷第9-12頁,上訴人已收受該存證信函,見不 爭執事項㈣),再被上訴人已給付之款項為3,383,810元, 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㈠),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 給付3,383,810元,自屬有據。
㈧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係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上訴人請求上 訴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又送達證書上載上訴人收受被上訴人起訴狀繕本之日期雖 載「98年2月1日」(原審卷第18頁),然該送達證書列印日 期為97年1月28日,其餘戳章之日期均為97年度,佐以該送 達文書係97年2月18日言詞辯論通知書,顯然送達時間關於 「98年2月1日」之記載係屬錯誤,乃原審依錯誤之送達時間 命上訴人自98年2月2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亦屬顯然之誤 寫,此部分應由原審依法更正。
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尾款398,095元云云。按「三、 付款方式:交機款85%:新台幣參佰參拾捌萬參仟捌佰壹拾元 整,交機款後月結30天期票。驗收款10%:新台幣參拾玖萬捌 仟零玖拾伍元整,驗收款後月結30天期票……」,系爭買賣書 第3條固明文約定。惟兩造間系爭買賣書業經被上訴人解除而 失其契約上之效力,已如上述,則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最後10%之價金即398,095元,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買賣書第10條第2項之約定,請求 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3,383,810元,及自98年(此部分應由原 審裁定更正)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上訴人依系爭買賣書第3條之約定,反 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98,095元,及自96年9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上 訴人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原審命上訴人給付 3,383,810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反訴之請求,前者依兩造之聲 請酌定相當擔保金分別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諭知,後者並 駁回上訴人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 ,經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若何影響,無庸再逐一予以論 列,合併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雪娥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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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必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