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147號
TPHV,100,聲,147,201105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紹祺
上列聲請人因與宏恩醫療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
院)間就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 審之訴事件之受命法官即智股法官連正義,於民國(下同) 100年5月9日下午3時20分許之準備程序期日,以伊提起本件 再審之訴之起訴狀中,將聲明誤植為「原確定判決廢棄, 駁回再審被告之訴。」,經智股法官曉諭後,伊法定代理人 當庭補正並口述追加訴之聲明為:「原確定判決廢棄,依 法判決:再審被告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865000元,及自98年 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詎 料,智股法官竟出言阻擾伊法定代理人,並以伊法定代理人 雖為醫師,卻仍無法律訴訟專業為由,訓示伊法定代理人應 該相信法院判決,不該一再提出告訴云云。待伊法定代理人 將前開聲明更正為「原確定判決廢棄,依法為應為之判決」 。智股法官仍稱如此將無法判決云云。伊法定代理人乃將聲 明再限縮為「原確定判決廢棄」後,智股法官始無言可對。 另伊業已於再審訴狀之事實及理由中詳細闡明,原承審法官 不採伊所提之證據及認定理由之不當,而智股法官竟仍認為 伊法定代理人依法提起再審訴訟程序係「不相信法院」之舉 ,由前開事證已足認智股法官承審本件再審之訴,其執行職 務顯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聲請智股法官迴避云云。
二、惟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迴避;然所謂法官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 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 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 ,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 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 、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智股法官連正 義於前開準備程序期日中,對於本件再審之訴之起訴聲明, 及再審事由認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予以發問或曉諭,核 屬其闡明權行使之範疇(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63條、



第272條、第199條參照),要難憑此即可謂智股法官連正義 於前開準備程序期日中指揮訴訟欠當,致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從而,聲請人執此指摘本院前開事件之受命法官即智 股法官連正義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予迴避云云,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慧娟

1/1頁


參考資料
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