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0年度,559號
TPHV,100,抗,559,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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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559號
抗 告 人 朱張月蘭
      朱進發
      朱秀玉
      朱秀卿
      朱清泉
      朱靜馨
      曹素美
      朱靜娟
      曹鳳英
      曹麗玲
      林惠玲
      林炳祥
      郭禮訓
      郭東榮
      郭俊哲
      胡郭初惠
      張金鳳
      郭世杰
      郭淑芬
      郭淑娟
      蘇綵羚
      邱櫻魁
      邱忠坡
相 對 人 朱清陽
      林丘谷
      林良弦
      林良謨
      林丘士
      吳曉杰
      鄭毓華
      林永丘
      林永裕
      林明鏡
      陳慧敏
      朱堅騰
      朱堅信
      廖金源
      鄭邱月娥
      吳文男
      吳簡阿杏
      詹楊秀霞
      吳 水
      吳楊閃
      徐定源
      黃貴蓮
      辜震南
      馬文穎
      邱顥棣
      趙淑娟
      許文達
      徐石福
      翁麗涓
      陳中釗
      簡麗卿
      詹志忠
      黃錦燕
      吳正源
      陳芷薇
      鄭栩莛
      鄭梃曜
      彭筱芸
      黃仕丞
      馬千棻
      馬千棣
      辜中磊
      朱詩琳
      朱玿瑢
      朱芯瑩
      朱恆平
      朱清毅
      朱彩青
      吳朱彩碧
      朱清義
      朱清雄
      連朱彩蛙
      朱鄭碧雲
      朱娟兒
      朱泰宇
      朱幸兒
      朱清旭
      朱良治
      蕭朱彩玉
      朱美枝
      朱久美
      林洋洋
      謝正弘
      謝淑枝
      謝淑純
      朱森峯
      朱煥欽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相 對 人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相 對 人 朱清祥
      朱碧霞
      朱碧華
      朱碧娥
      朱碧燕
      朱碧霜
      朱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6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均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 條固定有明文;然聲請 假處分,應釋明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須所為釋明有不足 ,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此觀同法第533 條前段、 第526條第1項、第2項自明。
二、經查: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主張:兩造共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 805、805-2、85-3、805-5、805-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相對人前向抗告人購買被拒後,欲將系爭土地以顯 不相當之租金設定地上權予第三人莊淑玲,惟抗告人已表 明願優先設 定為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意思,並已就系爭土 地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若相對人在系爭土地設定地上權 予第三人,嗣後完成分割必侵害抗告人之所有權,致有回 復困難之虞等語,據以聲請命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不得為設 定地上權或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固據提出土地登 記謄本、存證信函及起訴狀以為釋明。
(二)惟抗告人就其主張保全之本案請求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原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號),嗣因兩造達成和解而撤回 起訴,並經抗告人陳明本件已無假處分之必要,此有抗告 人陳報狀及民事撤回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頁10、12)。 原裁定未及審酌,准許抗告人本件假處分之聲請,尚有未 洽。抗告意旨為此求為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爰由本院 將原裁定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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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