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0年度,122號
TPHV,100,家上,122,201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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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莊明財
訴訟代理人 羅啟恆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明錄等人間因給付扶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571,592元(新台幣,下同),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除已繳納16,642元外,其餘8,321元
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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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