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莊明財
訴訟代理人 羅啟恆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明錄等人間因給付扶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571,592元(新台幣,下同),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除已繳納16,642元外,其餘8,321元
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