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31號
TPHV,100,再易,31,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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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31號
再審原告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素容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5
元應徵裁判費3,6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
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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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