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0年度,364號
TPHV,100,上,364,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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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羅自坤
      李 讓
      李 諦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邵慶芳
上 訴 人 陳慰華
      陳慰民
      林頌安
      林頌君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邵含芳
      林宗賢
上 訴 人 邵維恆
法定代理人 邵曰仁
      楊敦玲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邵曰道
被 上訴人 寸麗芳
訴訟代理人 趙家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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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