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醫上易字,99年度,4號
TPHM,99,醫上易,4,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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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振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
易字第3111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9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振棟原係建成中醫醫院(址設臺北市 中正區○○○路○段176號,下稱建成中醫)之中醫師,為從 事業務之人,於民國97年2月17日,在上開醫院為告訴人林 秋吉看診而從事醫療行為時,應注意告訴人之身體狀況,避 免開立使病患產生過敏反應之藥物,且依當時之情形,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開立白虎湯4.0克、竹葉 石膏湯4.0克、槐花散3.0克、黃耆五物湯2.0克、梔子2.0克 等藥材,用法為日服3次,應服7天,並同時開立利濕痛丸( 中)1.0瓶之處方用藥予告訴人,告訴人於翌(18)日即依 指示服用前揭藥物,然服用後產生呼吸困難之反應,嗣於同 年月19日凌晨,由家人送往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 院(下稱耕莘醫院永和分院)急診救治,該醫院診斷後,認 告訴人感染代謝性酸中毒併支氣管收縮引起急性呼吸衰竭及 黴漿菌性肺炎,告訴人始知被告開立之前揭藥物造成其受有 呼吸衰竭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 務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 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 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 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 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末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 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亦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闡釋甚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劉振棟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係以被告曾 於97年2月17日於建成中醫為告訴人林秋吉看診,且開立白 虎湯、竹葉石膏湯、槐花散、黃耆五物湯、梔子等用藥之供 述,告訴人之指訴,暨建成中醫97年2月17日告訴人診療病 歷、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院97年8月18日耕永醫 字第970867號函及所附之告訴人病歷、行政院衛生署98年8 月12日衛署醫字第0980261931號書函及所附之行政院衛生署 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等 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不爭執曾於前揭時地為告訴人看 診,且確有開立白虎湯、竹葉石膏湯、槐花散、黃耆五物湯 、梔子等中藥藥方予告訴人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業務過失 傷害犯行,並辯稱:㈠依據醫審會鑑定書之記載,黴漿菌性 肺炎通常係經由社區中傳染之黴漿菌所致,好發於夏秋之際 ,並排除被告當次所開立中藥引起黴漿菌肺炎之可能性,是 告訴人所患之黴漿菌肺炎,顯與被告之醫療行為無關。又鑑 定書上記載,告訴人所患之急性呼吸性酸中毒及代謝性代償 ,係過敏性痙攣所致,而造成急性呼吸性酸中毒之原因可能 為慢性肺阻塞肺病、嚴重氣喘、肌肉萎縮、嚴重脊椎側彎、 過度肥胖、服用抑制中樞之藥物,然被告開立之白虎湯、竹 葉石膏湯、槐花散、黃耆五物湯、梔子等藥物,並無研究報 告指出會造成氣管痙攣之案例,是告訴人因過敏性痙攣造成 急性呼吸性酸中毒及代謝性代償,顯與被告之醫療行為間, 無相當因果關係。從而,被告所為之醫療行為,實與告訴人 所受之傷害無關。另依鑑定書之記載,告訴人並無代謝性酸 中毒之傷害,起訴書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有誤會。㈡鑑定書 上雖記載,被告多元用藥,加上利濕痛丸之服用,可能導致 過敏性氣管痙攣造成呼吸性酸中毒云云,惟利濕痛丸並非建 成中醫自行調配,而係建成中醫向GMP藥廠購買,有通筋活 血、保養筋骨之功效,且並無西藥成分。利濕痛丸亦非被告 開立予告訴人服用,而係告訴人接受推拿之民俗療法後,依 推拿師之推薦而自購利濕痛丸服用。況依醫審會鑑定書亦無 法確定利濕痛丸必然會造成告訴人過敏性氣管痙攣,或有造 成過敏性氣管痙攣之高度可能,是公訴人亦未能舉出足夠之 積極證據,證明告訴人因過敏性痙攣造成之急性呼吸性酸中 毒及代謝性代償,與被告之醫療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㈢依醫審會鑑定書上記載可知,發生過敏性氣管痙攣藥物不 良反應者,僅50%病患曾有過敏病史,表示另外50%病患過敏 性氣管痙攣之發生,係突發的,無法預測。告訴人於97 年2 月17日至建成中醫就診時,並無告訴被告其有藥物過敏病史 ,參以告訴人於耕莘醫院永和分院出院病歷摘要,亦記載告



訴人無藥物過敏之情形,足見告訴人過敏性氣管痙攣之發生 ,於醫學上係突發、無法預測,被告自無預見可能,是被告 實無過失。㈣被告於病歷上之記載,係依告訴人97年2 月17 日就診時自行口述病症,所為之處方亦係遵循中醫之診療程 序:望、聞、問、切,並無任何違誤之處,且中醫依法無法 抽血檢驗,是除告訴人口述外,被告實無從知悉告訴人是否 確有膽固醇偏高、血脂肪過高、動脈硬化、血壓高等病症, 又當天被告為告訴人把脈,其脈象屬於中醫之洪脈(病症: 熱盛、壯熱、煩躁、口沈、吐血、脹滿)、緊脈(病症:疼 痛、嘔逆、傷寒、下痢、驚風、宿食),且當時為農曆年後 ,天氣寒冷,被告參酌上開脈象及告訴人所述病症,認其有 中風之可能,而開立白虎湯等藥物予告訴人服用,可抑制血 壓上昇、通暢血管、預防腦中風之發生,是被告之病歷記載 及處方用藥,亦無違誤,就告訴人所受傷害亦無過失。況且 ,即便被告於病歷上之記載確有疑問,亦與告訴人所受之傷 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㈤從而,被告為告訴人看診、為病 歷之記載、開立藥方,均無任何過失,亦與告訴人所受之傷 害,無任何因果關係,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四、經查:
㈠被告原係建成中醫之中醫師,為從事業務之人,於97年2月1 7日,其在建成中醫為告訴人看診後,開立白虎湯4.0克、竹 葉石膏湯4.0克、槐花散3.0克、黃耆五物湯2.0克、梔子2.0 克等藥材予告訴人服用,並指示用法為日服3次,應服7天, 告訴人於該日看診後同時在建成中醫購買利濕痛丸(中)1 瓶;嗣告訴人於97年2月19日凌晨因呼吸困難,由家人送往 耕莘醫院永和分院急診室救治,經診斷認告訴人患有黴漿菌 肺炎,及疑似因藥物引發急性呼吸性酸中毒併支氣管收縮引 起急性呼吸衰竭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告訴人於原審 審理時所為指訴情節相符(見原審99年8月6日審判筆錄), 且有建成中醫97年2月17日告訴人診療病歷、耕莘醫院永和 分院97年8月18日耕永醫字第970867號函及所附之告訴人病 歷、行政院衛生署98年8月12日衛署醫字第0980261931號書 函及所附之醫審會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97年2月17日藥 袋等件在卷可證(見97年度他字第4107號卷《下稱他字卷》 第15頁、第52頁至第113頁、98年度偵緝字第91號卷《下稱 偵緝卷》第25頁、第44頁至第49頁),自堪信為真實。又耕 莘醫院永和分院函覆原審有關告訴人之97年2月19日至該院 急診時之住院病因時,表示係:「1.代謝性酸中毒併支氣管 收縮引起急性呼吸衰竭,插管使用呼吸器,疑藥物引起。2. 黴漿菌肺炎。3.高血壓。4.憂鬱併譫忘」,此有耕莘醫院永



和分院97年8月18日耕永醫字第970867號函附之由主治醫院 趙崇良填寫之附件說明在卷可證(見他字卷第53頁),似可 推認告訴人於97年2月19日至耕莘醫院永和分院急診室就醫 之情況,係代謝性酸中毒。然查,觀諸告訴人之耕莘醫院永 和分院病歷,於97年2月19日2次之「Progress Note」中, 「Assessment」均有:「Acute bronchospasm with respir atory acidosis...」之記載(見他字卷第67頁、第68頁) ,而「respiratory acidosis」即係呼吸性酸中毒,此有醫 審會鑑定書記載可證(見該鑑定書第2頁、第3頁),故可見 告訴人至耕莘醫院永和分院急診時,確有呼吸性酸中毒;另 醫審會針對本案告訴人97年2月19日至急診室之病況,其鑑 定意見認:「根據醫學文獻,造成急性呼吸性酸中毒(PH<7 .35,PaCO2>45mmHg)之機轉,是由於肺之換氣不足(alveo larhypoventilation),使得二氣化碳堆積在體內排放不及 所致。此時身體細胞緩衝作用(cellular buffering )在 數分鐘或數小時內,就會將血漿HCO3濃度提高(此病人為28 .3),即發生代謝性代償作用。病人會出現焦慮及呼吸困難 (dyspnea),當PaCO2持續偏高時,甚至會出現憂鬱(depr ession)及譫妄(delirium)情形。所以病人至急診室之狀 態為急性呼吸性酸中毒,加上代謝性代償,而非代謝性酸中 毒」,此參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第3頁(見偵緝卷第47 頁)即明,是起訴書記載告訴人係感染代謝性酸中毒一節, 容有誤會。
㈡被告之用藥,與告訴人所患之黴菌性肺炎間之關係,經醫審 會鑑定後認:「根據醫學文獻,黴菌性肺炎常是由社區中得 到,潛伏期(約2-3週)及緩解過時都拖延緩慢,是由一種 同名菌屬所引起,好發在夏秋之際,並常侵犯較健康之40歲 以下人們(常見為5-20歲)。以陣發性乾咳為特徵,只有5- 10%感染病人會發展成肺炎。此案病人年58歲,無過去病史 ,急診室前也無咳嗽或發燒情形,惟2月19日03:26血清中測 得mycoplasma pneumonia之效價在160倍以上(參考值應<1: 40)。因此,病人只服中藥2天,於2月18日半夜就出現呼吸 困難情形,應可排除由中藥引起黴漿菌肺炎之可能性」(此 參醫審會鑑定書第3頁即明)。觀諸上開鑑定意見,實難認 定告訴人患有黴漿菌肺炎,與被告開立之中藥藥方有何關係 ,被告對於告訴人罹患黴漿菌肺炎自無過失可言。 ㈢告訴人之急性呼吸性酸中毒現象,是否可認確係被告開立之 中藥暨利濕痛丸所引起,茲論述如下:1.查造成急性呼吸性 酸中毒之原因可能為慢性肺阻塞肺病、嚴重氣喘、肌肉萎縮 、嚴重脊椎側彎、過度肥胖或服用抑制中樞之藥物(例止痛



藥、鎮靜安神藥等);又根據瑞士藥物監測中心2001年報告 ,曾有2%之藥物不良作用是引發支氣管痙攣(bronchospasm ),而其中有24%之病人是服用止痛藥(analgesics,例如 水楊酸)及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on-steroidanti-inflam matory drugs,NASIDs)所致,65 %之狀況屬於嚴重,甚至 有3人致死,另外對藥物中添加之賦形物也可引起過敏性氣 管痙攣;復據文獻表示,發生過敏性氣管痙攣藥物不良反應 者,50%曾有過敏病史,表示一半之發生者,是突發的,無 法預測。又因告訴人無過去病史,也無出現鎮靜安神作用, 所以可排除係因慢性肺阻塞肺病、嚴重氣喘、肌肉萎縮、嚴 重脊椎側彎、過度肥胖或服用鎮靜安神藥等原因造成本案告 訴人產生急性呼吸性酸中毒現象;參以發病時間點推測,告 訴人係於97年2月17日及2月18日服用多重藥物後,很快出現 呼吸困難徵狀,故最大可能原因為藥物引發氣管痙攣,導致 告訴人呼吸性酸中毒,以上均據醫審會鑑定在案(參醫審會 鑑定書第4頁)。2.又告訴人於97年2月17日至建成中醫看診 後,所取得之藥方係含:白虎湯4.0克、竹葉石膏湯4.0克、 槐花散3.0克、黃耆五物湯2.0克、梔子2.0克等藥材,另尚 有利濕痛丸(中)1.0瓶,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除利濕痛丸 外,上開藥物之成分,其中白虎湯含石膏、知母、炙甘草、 梗米;竹葉石膏湯含石膏、梗米、人參、甘草、麥門冬、半 夏、竹葉;槐花散含側柏葉、荊介、枳殼、槐花;黃耆五物 湯含黃耆、桂枝、白芍、生薑、大棗;而目前並無已知上述 中藥會導致氣管痙攣之報告,此參醫審會鑑定書第4頁記載 即明。從而,尚難認上開藥物係導致告訴人氣管痙攣,而引 發呼吸性酸中毒之原因。又公訴人雖引醫審會之鑑定意見而 認被告開立上開中藥處方用藥加上利濕痛丸之服用,導致告 訴人產生體質變化,產生氣管痙攣出現呼吸性酸中毒之現象 ;惟查,醫審會鑑定意見雖認為:「由於此種多元用藥加上 利濕痛丸之服用,因而導致病人產生體質變化,而引發過敏 性氣管痙攣,出現呼吸性酸中毒情形,亦無不可能」(參鑑 定書第5頁)。然醫審會為本案之鑑定時,尚未能知悉利濕 痛丸之成分為何,且參以鑑定書記載:「病人自費購買之利 濕痛丸,...成分不明,若具止痛作用,應可再驗明是否含 有西藥成分,否則,若含中藥五加皮,而五加皮中是含有類 水楊酸之成分」等語,可知醫審會前揭白虎湯等中藥加上利 濕痛丸之服用可能導致告訴人氣管痙攣、呼吸性酸中毒之推 論,係因不能排除利濕痛丸含有瑞士藥物監測中心2001報告 中所稱可能引發支氣管痙攣之止痛藥(例如水楊酸)、非類 固醇抗發炎藥物等成分。然經原審向建成中醫詢問有關利濕



痛丸之成分與來源,建成中醫回函表示:「...利濕痛丸係 國家優良產品(GMP)壽山生物科技製藥廠遵古法炮製,濃 縮熬膏、蜜丸而成,針對慢性腰腿痠痛、坐骨神經痛、筋骨 挫傷有卓越療效,本診所使用多年,效果卓越,病人稱譽, 方藥及效能說明如下:當歸:補血、改善循環而止痛,白芍 藥:柔肝止痛、養血補陰,川芎:活血化瘀、袪風止痛,熟 地黃:抗炎消腫、滋補強壯,人參:消除疲勞、增強元氣, 白茯苓:利水消腫,甘草:調和諸藥、緩急止痛,桂心:疏 通血脈、促進循環,杜仲:強筋骨、腎虛腰痛治療,川牛膝 :促進關節活動、散瘀止痛,桑寄生:疏筋活絡、鎮痛,秦 艽:消退關節腫脹,防風:散經絡之風痺,獨活:散浮風、 游風、袪風而勝濕止痛,北細辛:散寒止痛,蜂蜜:滋補強 壯,...」,此有建成中醫99年6月18日之函文可證(見原審 卷㈠第49頁);且利濕痛丸係壽山生物科技製藥廠所製造之 成藥,屬於GMP優良藥品,效能為補氣血、益肝腎、袪風濕 、止痺痛,其成分含:川獨活、桑寄生、杜仲、川牛膝、北 細辛、秦艽、白茯苓、桂心、防風、川芎、人參、甘草、當 歸、白芍藥、熟地黃、天麻、峰蜜等情,復有建成中醫上開 函文所附之利濕痛丸標籤1紙在卷可證(見原審卷㈠第50頁 )。從而,利濕痛丸之成分中,並無西藥止痛藥,亦無類水 楊酸之五加皮,則在已究明利濕痛丸之成分之情況下,醫審 會所認定前揭白虎湯等中藥加上利濕痛丸之服用可能導致告 訴人氣管痙攣、呼吸性酸中毒之推論,依既有之研究報告, 即似尚欠缺積極之立論基礎。3.又告訴人於97年2月17日至 建成中醫接受被告之診療前,曾於97年2月11日至國防醫學 院三軍總醫院(下稱三總)骨科看診,並於97年2月16日至 耕莘醫院永和分院之骨科看診,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 保險局99年6月15日健保醫字第0990031054號函檢附之行政 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三 總99年9月13日院三病歷字第0990014259號函檢附之告訴人 病歷、耕莘醫院永和分院99年9月13日耕永醫字第099000503 7號函檢附之告訴人病歷(見原審卷㈡第3頁至第171頁)在 卷可證。觀諸告訴人三總97年2月11日之門診病歷(見原審 卷第24頁),該次診斷為「滑膜炎及腱鞘炎」,「病情摘要 」上並記載「knee pain」等字樣,且有開立「NAPTON SR T AB 750MG」、「WELLPIN TWO LAYER TAB」等藥物,共7天份 ,另告訴人尚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7年2月11日是至三總看 骨頭,腳的部分騎機車酸痛等語(見原審卷㈠第72頁反面) ;復依耕莘醫院永和分院97年2月16日之病歷貼單,其中記 載告訴人有「shoulde r pain」等現象,且該次開立「舒肉



筋新錠、愛姆得錠、氟比洛芬貼布(自費)、CATAFLAM 25M G」4天份;從而,可證告訴人係分別因膝蓋痛、肩膀痛而至 上開醫院看診,且依上開醫院開立之藥物份量,於告訴人97 年2月17日至建成中醫接受被告診療、抑或是告訴人自陳97 年2月18日服用被告所開立之藥物之時,亦有可能同能服用 於97年2月11日、16日自三總、耕莘醫院永和分院所取得之 藥物,故亦難排除告訴人所產生之呼吸性酸中毒反應,係服 用上開藥物後,由上開藥物引起之可能。雖告訴人於98年2 月5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向被告求診同時並無同時服用其 他藥物云云(見偵緝卷第22頁),惟於同日偵訊時,告訴人 並供稱:「(平常在哪家醫院就醫?)都沒有」云云(見偵 緝卷第22頁),可知告訴人對於在接受被告診療前10日內, 曾至三總、耕莘醫院永和分院之骨科就診之情況,並未據實 以告,是其或有隱瞞事實之嫌,況告訴人自陳接受被告看診 後,於隔日即依被告之指示服藥,則何以告訴人在97年2月 16日至耕莘醫院永和分院看診後,卻不依醫師指示用藥,而 為不同之處理?告訴人對此亦未有合理解釋。是告訴人向被 告求診時未同時服用其他藥物之供述,是否屬實,難信為真 。4.被告所開立之白虎湯等中藥、利濕痛丸中所含成分,均 無文獻、研究報告可證明會導致服用者產生氣管痙攣,況尚 無法排除告訴人產生呼吸性酸中毒之原因,係其服用其他藥 物所導致,要難認定告訴人產生呼吸性酸中毒,確係服用其 自建成中醫取得之利濕痛丸及被告開立之中藥藥方所致。 ㈣又告訴人並無過去之過敏病史(參醫審會鑑定書第4頁), 而參諸告訴人於97年2月19日至耕莘醫院永和分院急診室就 診時,其就是否有「過敏藥物」,亦填寫「nil」(參出院 病歷摘要第1頁,見他字卷第54頁),表示其並無藥物過敏 反應,則依上開醫審會之鑑定意見,告訴人非屬發生過敏性 氣管痙攣藥物不良反應中之50%有過敏病史者,而屬於其他 50%,即發生過敏性氣管痙攣藥物不良反應係為突發、無法 預測之情形。從而,縱認告訴人產生呼吸性酸中毒之現象, 係因服用被告開立之中藥藥方加上利濕痛丸所致,惟被告主 觀上實無法預見,其所開立之白虎湯等中藥,加上利濕痛丸 之服用,將會導致告訴人產生過敏性氣管痙攣之藥物不良反 應,其對於告訴人產生呼吸性酸中毒現象,即難認有過失。 ㈤醫審會之鑑定意見雖認定,被告未詳細診視告訴人身體狀況 ,病歷記載不確實,即開立多種中藥,囑病人自購利濕痛丸 同時服用,可能導致告訴人產生氣管痙攣之過敏性反應,因 此在醫療照護上,難認無疏失之嫌。然查,被告開立之多種 中藥、佐以利濕痛丸之服用,尚難認即係本案告訴人產生氣



管痙攣、呼吸性酸中毒之原因,前已敘及。此外,本案被告 為告訴人看診後,於病歷上記載:「主訴膽固醇偏高,血脂 肪過高,動脈硬化,血壓高,手腳麻,早上起床比較僵硬, 舌診:舌紅及脈象:浮數」等內容,此參建成中醫97年2月1 7日之告訴人診療病歷1張即明(見偵緝卷第25頁),雖告訴 人否認有告知被告上開病歷上所記載之主訴內容,惟被告與 告訴人本無仇怨,亦無預見日後會產生本案訴訟之可能,若 非告訴人曾為上開主訴內容,被告實無必要虛構捏造上開症 狀而書寫於病歷上;反觀告訴人為控訴被告為不當醫療用藥 之人,與被告立於利害相反地位,其所為未為上開主訴內容 之陳述,是否確為真實,非無疑義。又被告供稱:伊看告訴 人的舌頭是紅的,因為當時二月份很冷,伊想說這種情形容 易中風(見原審卷㈠第94頁反面),因為三高的人容易動脈 硬化,容易中風,所以開預防中風的藥給告訴人吃等語(見 原審卷㈡第181頁反面);其於「刑事準備狀㈠暨調查證據 聲請狀」上並表示:當天被告為告訴人把脈,其脈象屬於中 醫之洪脈(病症:熱盛、壯熱、煩躁、口沈、吐血、脹滿) 、緊脈(病症:疼痛、嘔逆、傷寒、下痢、驚風、宿食)( 見原審卷㈠第22頁);佐以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被 告幫伊把脈,被告說伊的火氣很大,還有看伊的舌頭等語( 見原審卷㈠第71頁);則被告係在聽聞告訴人主訴之症狀後 ,佐以其為告訴人舌診、把脈後所得之結論,考量當時之氣 候時節,評估告訴人有中風之危險,而開立前揭白虎湯等中 藥藥方予告訴人服用。而白虎湯含石膏,竹葉石膏湯含石膏 、人參、甘草,石膏係屬寒涼中藥,梔子可用來降血脂肪, 槐花散用來治療痔瘡黃耆五物湯可用以治療肢體麻木、脈 微無力,兼虛症者等情,此參醫審會鑑定書即明(見該鑑定 書第5頁),復依上開建成中醫99年6月18日函文,竹葉石膏 湯則有消除疲勞、增強元氣(人參)、調和諸藥、緩急止痛 (甘草)之功效。則被告開立上開中藥藥方,亦係針對其所 診斷判定之告訴人病症而為用藥,亦難認其有未詳細診視病 人身體狀況、病歷記載不確實,即任意開立多種中藥予告訴 人之疏失。至於利濕痛丸,係針對告訴人手腳麻木、早上起 床、腰僵硬之症狀相關之方藥,業據建成中醫以99年6月18 日函文回覆本院明確,則對告訴人之病症亦有治療功效,是 縱認告訴人確係依被告之推薦、指示而自購利濕痛丸服用, 被告就此部分亦難認有醫療照護上之疏失。此外,被告否認 利濕痛丸為伊推薦、指示告訴人服用,然無論利濕痛丸係建 成中醫內之何人推薦、指示告訴人購買服用,均難認利濕痛 丸與告訴人之氣管痙攣、呼吸性酸中毒確有因果關係,故利



濕痛丸由何人指示告訴人購買一節,亦不影響本院上開認定 。
㈥又建成中醫所販售之利濕痛丸,經本院發函:「檢送建成中 醫醫院所販售之利濕痛丸一瓶,請檢驗該中藥是否含有西藥 成分,病人同時服用白虎湯、竹葉石膏湯、槐花散、黃耆五 物湯、梔子及利濕痛丸,是否會導致病人產生氣管痙攣之過 敏反應」,送請行政院衛生署檢驗結果:「案內利濕痛丸檢 體,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3月10日FDA研字 第1000006883號函檢驗結果,未檢出Acetaminophen,…… 西藥成分」、「經查相關文獻並無同時服用白虎湯、竹葉石 膏湯、槐花散、黃耆五物湯、梔子及利濕痛丸乙案,並無導 致病人產生氣管痙癵過敏反應之記載」,各有行政院衛生署 中醫藥委員會100年3月30日衛中會藥字第1000003109號函及 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4月14日(100)全聯 醫總峰字第0270號函各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42頁 ),益見告訴人服用被告之用藥並同時服用利濕痛丸,與告 訴人之氣管痙攣、呼吸性酸中毒並無因果關係。 ㈦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經本院逐一剖析,相互參酌, 仍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犯行,是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五、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已於原判決詳 論理由,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 旨猶以:原判決未調查證據,遽為被告為無罪之判決,實難 認允當,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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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