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114號
TPHM,100,附民,114,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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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宋舜英
被   告 沈芳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25號),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
乙、被告方面:被告提出書狀如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所涉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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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