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盛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盛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受刑人朱盛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吳啟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