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96號
TPHM,100,聲,1496,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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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儒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儒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儒正因犯竊盜罪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 各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 釋字第144 號解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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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