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宜穎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
執聲付字第517號),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宜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宜穎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民國98年5月5日送監執行,10 0年5 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 8976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