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凱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四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凱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凱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一00年五 月十三日奉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一年八月十八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八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一年六月廿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秋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