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仲壕原名姜元紹.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仲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仲壕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本院 95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 於民國99年3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5月 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21 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