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348號
TPHM,100,聲,1348,20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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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能杰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
聲付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能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能杰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8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本院 以97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3月13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3351 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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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