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338號
TPHM,100,聲,1338,201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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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學人
上列受刑人因貪汙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4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學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學人因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 93年重上更㈧字第14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褫奪公權 3 年並經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85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 年11月4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4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5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 7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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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