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立夫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立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立夫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 本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163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4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8月26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411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