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秩字第五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中警分刑字第六00
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九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路七五號「百戰百勝KTV」。 (三)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徐瑋隆、楊盛淵、黃國欽及郭忠 慶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二)證人即少年徐瑋隆、楊盛淵、黃國欽及郭忠慶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