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禁止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0年度,521號
TPHM,100,抗,521,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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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521號
抗 告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財 已歿
被   告 賴彩美
被   告 林煌欽
被   告 林鴻銘
被   告 林淑貞
被   告 黃敏芬
被   告 林嘉卿
被   告 張阿淑
被   告 陳諺偉
上列抗告人因延長禁止處分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0年5月3日所為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8 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被告林文財(已歿)賴彩美林煌欽、林鴻 銘、林淑貞黃敏芬林嘉卿張阿淑陳諺偉等因違反銀 行法案件,檢察官前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聲請核 發禁止處分命令,嗣茲因原禁止處分期限即將屆滿,而被告 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林淑貞黃敏芬林嘉卿、陳諺 偉等人經數次傳訊未到,且被害人數眾多,未能於短期間內 偵結,為防止被告繼續利用各該存款帳戶洗錢,再依洗錢防 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㈠至㈧所示金融機構 帳戶之禁止處分命令期間延長6 個月。惟查,檢察官認上開 指定期間有繼續延長之必要,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 至遲應於民國100年5月3日期間屆滿前5日向原審法院聲請裁 定,然檢察官卻於100 年5月2日始向原審法院提出此項聲請 ,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宜檢文孝99他1007字第06710 號函及其上原審收文章在卷可稽,已逾上開法定期間甚明, 乃裁定駁回其聲請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法院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命令 被告就其銀行帳戶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 他必要處分,旨在防止被告繼續利用該帳戶洗錢,一經限制 即有效果,本質上不需毫無間斷。況實務上就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2項所定5 日期間,多解為猶豫期間,違反此一時限 所為之聲請固有瑕疵,若法院認有保全之必要而仍為准許延 長羈押之裁定者,該延押裁定,仍不認為無效,故檢察官於 限制處分屆滿前所為之延長聲請,縱使不足期間屆滿前5 日



,若有類如本件為限制處分需要之情形,仍得為准許延長之 裁定,爰請撤銷原裁定,更為准許之諭知云云。三、按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 或其他支付工具犯第11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6個 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 、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而上開指定期間如有 繼續延長之必要者,檢察官應檢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 滿之前5日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但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並 以延長1次為限,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所規定「至遲於期間屆滿之前5日聲請」,目的 乃為使法院在前次指定期間屆滿前有合理時間審酌案件是否 合乎延長禁止處分之要件及其必要性,以兼顧洗錢所牽涉者 多為重大犯罪,情節複雜,更常涉及國際間之司法互助,偵 辦時程較之一般犯罪更長、及對被告個人財產所有權之合理 尊重。而法院依刑事訴訟程序從收案、分案、審理調查卷案 以為判斷,及若經宣示之作業程序(按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 限,應宣示之,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非當 庭所為之裁定,應於該裁定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時始發生效 力)、制作裁定並送達裁定正本等,自均應給予適當時間以 為處理。
四、經查:原審於99年11月4日依檢察官之聲請,核發禁止處分 命令,裁定如附表編號㈠至㈧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均自99 年11月4日起至100年5月3日止,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 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有原審99年度聲字第642號刑事 裁定存卷可稽。是檢察官如認上開指定期間有繼續延長之必 要,依法至遲應於100年5月3日期間屆滿前5日向原審聲請裁 定,惟檢察官於100年5月2日始向原審提出此項聲請,亦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宜檢文孝99他1007字第06710號函 及其上原審收文章在卷可稽,距期間屆滿顯僅存1日餘,而 參酌本案因被告等人屢傳未到,辯護人已稱被告住居所不明 ,且案情繁複,致偵辦時程較之一般犯罪更長,檢察官據此 聲請延長上開指定期間,此有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足見本 件法院須有相當合理之審查及送達期間始得竟其功,則以本 件聲請人聲請時至期間屆滿僅剩1日,聲請人聲請資料多達 10宗,原審顯無可能於1日內完成閱卷、製作裁定並合法送 達予當事人使裁定於期間屆滿前生效。是以本件聲請人原聲 請禁止處分之期間,既不可能於使原禁止處分之效力延續, 而原禁止處分之效力於期間屆滿後當然失其效力,法院自無 可為「延長」之處分存在。從而,檢察官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9條第4項所定5日期間之規定,以僅剩1日之時間聲請難認妥



適,是原審以其聲請不合法駁回,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執 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1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林文財之銀行存款帳戶:
1.林文財設在彰化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 款帳戶、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2.林文財設在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活期 儲蓄存款帳戶。
3.林文財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4.林文財設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5.林文財設在臺灣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 帳戶、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外匯存 款帳戶。
6.林文財設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 款帳戶。
7.林文財設在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 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㈡賴彩美之銀行存款帳戶:
1.賴彩美設在彰化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 戶、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2.賴彩美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
3.賴彩美設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存 款帳戶。
4.賴彩美設在臺灣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 戶、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 帳戶、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戶。



5.賴彩美設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 款帳戶。
林煌欽之銀行存款帳戶:
1.林煌欽設在彰化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2.林煌欽設在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活期 儲蓄存款帳戶。
3.林煌欽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
4.林煌欽設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存 款帳戶。
5.林煌欽設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 款帳戶。
6.林煌欽設在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
林鴻銘之銀行存款帳戶:
1.林鴻銘設在彰化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存款帳戶2.林鴻銘設在板信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存款帳戶。3.林鴻銘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4.林鴻銘設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存 款帳戶。
5.林鴻銘設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 款帳戶。
黃敏芬之銀行存款帳戶:
1.黃敏芬設在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活期 儲蓄存款帳戶。
2.黃敏芬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
3.黃敏芬設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存 款帳戶。
4.黃敏芬設在臺灣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外匯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 戶。
5.黃敏芬設在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
林嘉卿之銀行存款帳戶:
1.林嘉卿設在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活 期儲蓄存款帳戶。
2.林嘉卿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




3.林嘉卿設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活 期儲蓄存款帳戶。
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銀行存款帳戶:
1.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設在國泰世華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 -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2.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設在第一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 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3.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設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 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4.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 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5.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設在臺灣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 00號活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㈧鼎鴻建設有限公司之銀行存款帳戶:
鼎鴻建設有限公司設在臺灣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號 活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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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