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秩字,91年度,13號
CLEM,91,壢秩,13,20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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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秩字第一三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警分
刑字第六二七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保險套一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右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二十二時。(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某不詳賓館。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每次新臺幣四千元之代價,與不特定男子 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保險套一枚。
(三)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行政組現場檢查記錄及警員張智聰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 稽。
三、扣案保險套一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 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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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