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忠義
選任辯護人 鄭嘉欣律師
蘇志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本院民
國106年4月12日裁定准許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後經檢察官不服
,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80號裁定
撤銷發回本院,本院經訊問後另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忠義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000巷00號」,並應於每週六,向管區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地址:南投市○○里○○路○段000號)報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 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 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
二、本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如下:①被告王忠義係經第一 審以法院論以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母親王蔡秀猜)罪及詐 欺未遂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無期 徒刑,褫奪公權終身,②二審多次於裁定中論述,被告104 年3月27日、28日經約談到案,並經測謊之後,竟於104年4 月5日提領存款並意圖搭機出國,在桃園機場被警方留置並 拘提到案等情,族認有逃亡之虞,有二審之105年9月26日、 106年3月27日多次裁定可證。③第一審判決正本認定被告於 104年4月9日警訊中自白,頂撞王蔡秀猜背部及壓制其頭部 入水致,與王蔡秀猜遺體經法醫研究所醫師解剖結果,其頭 左後枕部皮下軟組織出血、右上背肌肉出血等情相符(一審 判決第21頁)。④雖然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鑑定回覆15項,認 為死者王蔡秀猜以跌落溪中撞擊石頭受傷而溺斃之成分居大 ,原審裁量告有無羈押必要時,自應就上述資料審酌,並說 明取捨之理由,必要時亦應就不同鑑定意見調查審認,以昭 慎重。二審僅以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鑑定意見即予裁定停止 羈押並為附附件之限制住居,自嫌率斷,應由最高法院撤銷 原裁定,由二審法院為妥適之處理。
三、經訊問檢察官意見後,檢察官表示:㈠被告的自白,是被告
104年4月5日被告被羈押之後,由法警帶出來了,即向法警 表示他要自白犯罪,因當天太晚了,法警向檢察官表示被告 要自白後,檢察官才聯絡南投縣刑警大隊提訊被告,想聽聽 被告到底要如何自白。104年4月9日前後由警方詢問四個小 時,完全只有一點點自白外,其他完全否認,該份警詢筆錄 之譯文,前後四個小時總共70餘頁,裡面多次這些警員互相 提醒不要隨被告的言詞起舞,還特別說不要問這些。本來只 純粹因被告表達要自白的意思提訊後,被告竟然完全否認。 警員曾經詢問被告到底如何殺害被害人的,被告馬上起身表 演一下,但可惜當天錄影是由電腦鏡頭錄影,不是全景式錄 影,但有關被告的表演方式業經警方人員指證,相信被告也 不會否認,被告自白應該是出於真心的,被告自白之事實是 不容否認的。
㈡潘至信法醫師在原審詰問中對於檢察官詰問如果人是壓制 或是殺害或怎樣造成鈍力傷嗎,事實上潘至信法醫師是說「 有可能」,對於鑑定如何採用,應是由原審或本審調查相關 客觀證據,以及現場事實,被告等人相關卷證判斷,不是由 法醫師個人判斷到底本件死因為何。㈢被告104年3月27日、 28日警方初步約談、測謊、實施搜索之後,被告全家人就離 開原居住所,將帳戶金額提領一清,就居住在苗栗,沒有回 到原來的居住處,把帳戶金錢提領一空,且在4月5日出現機 場要離境,事後說離境的理由是要去散心及考察投資養殖業 ,但並沒有相關證據佐證。㈣被告王忠義殺害王蔡秀猜事實 ,業據原審判決有罪。歷次被告聲請交保,原審及鈞院均裁 定認為被告涉及犯罪嫌疑重大。有罪之人欲舉出對自己有利 證據,仍不是很明確的情況下,假如讓被告任意在外遊走, 對於司法威信確有相當打擊。㈤辯護人提到台大醫學院鑑定 報告內容,但其鑑定內容是假設性的鑑定。一個人接觸水面 下去有重力加速度的問題,假如沒有相當的重力加速度,一 個人仰躺也不會直接跌落水底去撞擊水底的石頭,再者水有 表面張力,人仰躺跌落水中後會有表面張力分散往下沈的力 量,不會急速沉落水底去撞擊石頭呈現這樣的傷勢。台大醫 學院鑑定報告對於這樣的傷勢是假設性,假設性沒有經過詰 問的鑑定內容,本來就不應該採用。
四、經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後,辯護人陳述要旨為:㈠一審將被告 王忠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及最高法院不能將錯就錯,審級 制度存在之目的,就在於糾正下級審錯誤之判決。㈡被告在 104年4月5日要從機場搭機前往印尼所購買的是來回機票, 並不是單程票,被告在104年4月5日打算出國時,是自認為 非常清白的,更何況104年3月27日南投縣警局將被告二人未
滿八歲的小孩從學校帶走,放置在南投縣警局地下偵訊室, 直到晚間11點才由檢察官對小孩進行偵訊,偵訊直到隔天凌 晨近1點,被告王忠義是因為對於司法的處置,對家人的不 公平對待,才打算出國散心。㈢104年4月9日被告王忠義所 為之供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自白之任意性以及憑信 性要件,根據檢察事務官所製作的104年4月9日南投縣警局 偵訊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該次偵訊時間長達4個小時,檢 察事務官根據錄音帶所做出的筆錄長達70餘頁,但南投縣 警局所寫成的筆錄扣除卷頭、年籍資料及卷尾簽名,前後不 到3頁。一開始被告王忠義是否認全部的指控,但四位警員 分別輪番上陣,告訴被告王忠義兩個人關不如一個人關,你 都受不了,你太太怎麼受的了,小孩的監護權會歸社會局, 同樣的話反覆說了很多次,被告王忠義因此反問警員那你告 訴我我要說什麼,之後警員還是又重複你要再想想兩個人關 不如一個人關,在偵訊筆錄的中間,被告王忠義才作了與事 實完全不相符的陳述,且一再跟員警詢問我這樣講,我太太 是否就可以出去了?王忠義立刻又跟警員說事實不是剛剛所 說的那樣,又再次的多次強調母親是溺水的,其並沒有剛剛 所說的那些動作,如果憑這3頁南投縣警局近乎詐欺利誘而 得之供述,即認為被告王忠義有自白犯行,那麼刑事訴訟法 有關於自白的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向來嚴格審查自白任意性 的見解,豈不是都成為不存在的具文嗎?㈣有關於王蔡秀猜 的死亡原因,104年2月潘至信法醫師所出具的解剖鑑定報告 ,結論死亡方式是未確認。潘至信法醫師也提到傷勢出血深 達肌肉層,他是在很靠近骨骼的地方切開,才看到出血的, 而這樣的出血一般來說必須要很大的打擊力道才能造成,因 出血的部分是鈍力傷,如是滑入水中跌倒撞擊是有可能造成 鈍力傷。至於,石台平法醫師在104年4月18日所出具的法醫 師再鑑定意見書憑據三項理由而認為王蔡秀猜遭到他殺,理 由是①洗衣婦手皮②王蔡秀猜不可能選擇該處如廁③王蔡秀 猜落水前應該會有呼喊聲,石台平法醫師在104年12月1日作 證時已經說理由②③是依憑他個人經驗法則,沒有法醫學的 根據,顯然是違反了科學鑑定的原理及精神。他憑藉的完全 是洗衣婦手皮,但屍袋潮濕就會造成洗衣婦手皮,此點於南 投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時,就已經出 具函文表示洗衣婦手皮要泡在水中多久因人而異,不能以此 來作為死因的認定,在一審函詢台灣大學法醫學科時,也明 白表示洗衣婦手皮在法醫學上面是無法用來推論死因,那只 是一種手較長時間浸泡在水中的表徵,而一審判決對於洗衣 婦手皮也完全不採。㈤潘至信法醫師以及一、二審台大法
醫學科的鑑定意見都是說死亡原因未確認或者是非外力加工 ,再者潘至信法醫師在104年12月1日作證時有特別提到,如 果要造成那樣的傷勢要有很大的力道,他無法確認力道何來 。台大法醫學科因此特別回答,以傷勢的面積來看跟被告10 4年4月9日所說以手肘去頂,手肘的面積跟傷勢的直徑及面 積是完全不相符的,不可能以手肘去頂會造成這樣的傷勢, 就是說從客觀證據來佐證,被告的供述與客觀事實是完全不 相符,根本不能認為是自白。㈥從法醫學上證據來看,從潘 至信法醫師、台大法醫學科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出具的鑑定 報告函文說明,本件王蔡秀猜的死亡原因,均非加工所造成 ,而是一件不幸的意外。
五、本院從檢警扣押被告王忠義的電腦裡的照片檔案判斷,王忠 義一家人很喜歡親近大自然的活動,也經常玩得很晚才回家 。王忠義本身在南投信義山上長大,生活在大自然裡,喜歡 親近大自然是正常發展。照片依序可以整理如下: ㈠從97年起發現王忠義帶妻小,一家人野外遊玩,上山下海, 也經常玩到很晚的照片:
1.97年10月19日野炊,王忠義帶陳麗雅、王○新及親友小孩, 但是沒有帶著媽媽。該日拍照拍到下午5時06分(本院卷三 第184頁至185頁)。
2.97年11月15日,王忠義帶陳麗雅、王○新,野外露營看日出 (本院卷三第186至188頁)。
3.98年5月25日,王忠義帶陳麗雅、王○新出遊,下午5時36分 拍照(本院卷三第189至190頁)。
4.98年9月20日,王忠義帶陳麗雅、王○新到野溪烤肉,但是 沒有帶著媽媽。該日拍照拍到下午5時31分(本院卷三第191 至192頁)。
5.98年11月7日野溪露營照片(本院卷三第193頁)。 6.98年11月28日,王忠義帶陳麗雅、王○新到野溪烤肉,但是 沒有帶著媽媽。該日拍照拍到下午5時00分(本院卷三194、 195頁)。
7.99年7月11日,王忠義帶陳麗雅、王○新到野溪遊玩,但是 沒有帶著媽媽。該日拍照拍到下午6時26分(本院卷三196 、197頁)。
㈡97至99年的照片裡,之所以沒有媽媽同行,可推測是當時媽 媽與爸爸住在信義豐丘山上,沒有與王忠義一家人同住。王 忠義陳麗雅出遊,到野外野炊,到溪谷等高低不平的地方, 自然傾向不帶著老人家同行。但是自從爸爸失蹤後,王忠義 接媽媽過來南投市一起住,出門玩,想時要帶著媽媽同行。 為媽媽買個保險,是否可解釋是謀財害命?或單純是為減少
意外損失?起訴書及原審判決對於保險之動機,是否過度解 讀?仍有探究餘地。
㈢在扣押電腦硬碟裡,有下列檔案(卷㈥P.111):┌──────┬──────────────────────┐
│存檔時間 │檔名 │
├──────┼──────────────────────┤
│103年8月17日│南山人壽一年期微型傷害保險 │
│18:43:52 │ │
├──────┼──────────────────────┤
│103年8月16日│台灣人壽大愛微型傷害保險 │
│12:31:24 │ │
├──────┼──────────────────────┤
│103年8月7日 │國泰人壽全方位傷害保險 --比較搜尋到的檔案 │
│12:44:08 │ │
├──────┼──────────────────────┤
│103年8月16日│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
│12:34:22 │ │
├──────┼──────────────────────┤
│103年8月7日 │國泰人壽全方位意外保險 │
│12:43:54 │ │
├──────┼──────────────────────┤
│103年8月17日│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保險保單條款 │
│18:02:48 │ │
├──────┼──────────────────────┤
│103年8月17日│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
│18:12:10 │ │
└──────┴──────────────────────┘
陳麗雅王忠義想要幫媽媽投保,保健費用及給付項目,貨比 三家不吃虧,未必能解讀成不法動機。
㈣投保與買阿里山火車票之經過:
⒈103年8月16日王忠義打電話到國泰人壽客服中心0000-00000 0,表達想要幫媽媽投保的意願,服務人員建議王忠義去買 三商人壽保險,客服人員說「我們國泰人壽最後投保就只能 到70歲,我比較擔心的部分是你保了我們國泰人壽之後,明 年過了三商的投保年紀,所以你連三商那邊都不能投保,所 以我建議你可以在多問一下...」「你母親的部分我還是建 議你再跟三商確認一下,就是因為我..」,王忠義說「如果 ..現在假設說...我跟你報告過了。因為我小孩子等著去坐 小火車,假設我如果我兩件都跑掉的話,有沒有,就是國泰 先過頂多是那邊退掉,對不對?」(卷㈥第108頁)。譯文
結束時,國泰客服人員並沒有表示一定同意承保。 ⒉王忠義後103年8月18日9時許,帶同陳麗雅、王蔡秀猜、其 子王○新前往南投縣○○市○○○路00號0樓之國泰人壽南 投服務中心,向業務員簡妙真,由王忠義填具「國泰人壽微 型傷害保險專屬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向國 泰人壽投保「微型個人傷害保險」(含主契約及醫療附約) ,以繳交年保費共679元之代價(主契約329元,附約350元 ),投保保險期間自103年8月18日起,迄104年8月18日止共 1年、傷害死殘保險金額50萬元、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3萬元 之微型傷害保險,保險金受益人第一順位指定為王忠義(要 保書在卷㈣第84頁;卷㈡第39頁)。
⒊王忠義雖幫媽媽填了這份保險要保書,未必國泰人壽會審核 通過,然陳麗雅即先上網預定好了103年8月27前往奮起湖之 單程火車票,阿里山育樂公司傳了簡訊給陳麗雅,簡訊時間 是「2014/8/19下午01:42:51」,內容是「陳麗雅您好: 感謝您預訂8月27日09點00分前往奮起湖單程火車票,訂單 號碼為0000000請於8月21日15:00前完成匯款玉山銀行.. . .」(卷㈥第137頁背面、簡訊通知)。所以陳麗雅一定在 103年8月19日13:42以前就訂好阿里山火車車票。 ⒋103年8月20日國泰人壽客服人員曾小姐才打電話通知陳麗雅 ,曾小姐說「我是曾小姐!我剛剛有跟核保小姐她確認過她 有核保了!所以媽媽的保險是OK就對了。」,陳麗雅問「請 問一起下那個要保人員什麼時候會寄到你那裡?」,曾小姐 說「要保人可能需要一個禮拜!因為委託書是我們委託廠商 印。」,陳麗雅問「了解!了解!喔這個就不趕了嗎?確定 生效?」,曾小姐才回答「確定生效!阿跟你說一下那個微 型保險!法律有規定說微型保險!最高保額只能保50萬的部 分,如果在我們國泰保50萬那就沒有辦法到其他公司作投保 了。」「這樣我就你電話說媽媽這樣一件事確認OK這樣子」 「對,18日開始到明年的18號這樣子」(卷㈡第110頁譯文 )。
⒌從以上投保與訂購阿里山火車票的時間對照,陳麗雅上網訂 購阿里山火車票的時候,保險都還未審核通過,是買票的翌 日才接到國泰人壽通知審核通過的。原審判決認定事實:「 王忠義於同年8月18日9時許..向國泰人壽投保『微型個人傷 害保險』(含主契約及醫療附約)..致國泰人壽陷於錯誤, 而予以承保。待投保完成後,王忠義為遂行其計畫,..先後 帶王蔡秀猜前往阿里山搭乘小火車...伺機尋找下手機會, 惟均無所獲。」(原審判決第2至3頁),是否過份解讀王忠 義買保險的動機?如果是要到阿里山找機會下手殺母,何以
在保險尚未審核通過之前,就先買火車票?或王忠義本來就 是單純要出去玩才買保險?
㈤然被告王忠義不只幫媽媽買保險,也幫自己買了100萬元意 外險,時間是103年9月17日生效之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之個人 傷害險,保額100萬元(本院卷三第151頁)。是否表示王忠 義一家人確實有保險概念,將意外的損害降到最低?不無探 究餘地。
㈥為媽媽買了保險之後,被告王忠義帶著妻小、媽媽,外出旅 遊同行,而且王忠義一家人喜歡玩到傍晚才結束。有如下照 片:
1.103年8月27日嘉義阿里山之行,帶著媽媽同行,一直拍照拍 到日落黃昏,當日最後一張是下午6時29分,拍攝陳麗雅望 著夕陽餘日之畫面(本院卷三第153至155頁)。 2.103年9月7日親子野外露營,這次沒有帶媽媽同行,但邀請 另外一家人到野溪露營(本院卷三第156至158頁)。 3.媽媽過來中興新村同住後,103年9月24日就有墾丁之行,帶 著媽媽同行,25日在海邊一直拍照,最後一張是拍到下午5 時56分,陳麗雅背後是日落景色(本院卷三第159至160頁) 。被告王忠義於本院準備程序陳稱,因為當天玩太晚,於當 日19時10分以0000-000000手機打給青山露營區老闆0000 -000000,說要晚一點才回去(本院卷三第82頁背面筆錄) 。經本院比對通聯紀錄,確實有此通聯(本院卷三第161、 182頁)。
4.案發前二日,即103年10月3日下午,王忠義也帶著全家出遊 ,到了雲林草嶺的萬年峽谷,當地峽谷高低落差很大,應該 比種瓜坑溪更危險。一直遊玩拍照到下午5時42分(本院卷 三第162至165頁)。
5.案發前一日,即103年10月4日下午,王忠義也帶著全家出遊 ,到一個水庫邊遊玩,一直拍照拍到下午5時48、49分,拍 月亮出來了、秋天芒草景色(本院卷三第166至170頁)。 6.103年10月5日案發日,到了事發地點種瓜坑溪,下午5時37 分拍著媽媽托腮沈思,最後一張是5時38分拍溪水景色(本 院卷三第171至172頁)。
㈦以上照片紀錄王忠義一家人喜歡在野外玩得很晚之事實,所 以起訴書所述103年10月5日下午6-7時許,在野外發生王蔡 秀猜溺斃事件,會不會是一時疏忽所導致之意外?或人為計 畫謀殺?實在不無討論餘地。
六、檢察官安排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潘至信法醫,於104年1月29 日對王蔡秀猜解剖,有解剖錄影光碟(附件袋三內、卷㈦第 13 7頁)及解剖筆錄可證(卷㈡第119頁)。而法醫研究所
以104年2月17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提出【王蔡 秀解剖報告】暨檢送解剖報告書、鑑定報告書各1份(見卷 ㈡第138頁以下)。解剖結果,確認王蔡秀猜因生前落溪, 溺水窒息死亡。此點溺斃致死之結論,是檢察官、被告、辯 護人均不爭執的。但王蔡秀猜受頭部、肩部、後背之三項外 傷,是本案爭執所在,也就是被告王忠義被認定殺母與否之 關鍵。此三項外傷是王蔡秀猜受有【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 織出血,10乘10公分;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及 左右肩部肌肉出血】之傷害。負責執刀解剖的是潘至信法醫 師,而石台平法醫及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都是依據解剖 報告、照片、光碟等等資料,出具個人鑑定意見。彙整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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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勢 │潘至信法醫師之│石台平法醫師之│原審判決書之認定│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
│ │鑑定意見 │再鑑定意見 │ │所106年4月10日( │
│ │ │ │ │106)醫秘字第0765 │
│ │ │ │ │號函鑑定意見 │
├────┼───────┼───────┼────────┼─────────┤
│頭左後枕│①皮下出血這幾│①體表的創傷因│①王忠義以手按壓│①「頭左後枕部皮下│
│部頭、皮│個傷屬於鈍力傷│為時間隔太久,│王蔡秀猜頭部入水│軟組織出血10乘10公│
│下軟組織│;如果水中撞擊│就是它的處理、│.. .王蔡秀猜因奮│分、右上背肌肉出血│
│出血、10│石頭,會有這樣│解剖的時間隔太│力抵抗掙扎,因此│、最大直徑15公分、│
│乘10公分│的情形(卷第│久,都要稍微保│受有「頭左後枕部│左右肩部肌肉出血」│
│ │143至144頁)。│守一點,所以我│頭皮下軟組織出血│等傷害,依照法醫所│
│ │用壓的通常也不│並不太重視(卷│、10X10公分」傷 │(104)醫鑑字第 │
│ │會,壓的話除非│第167頁背面 │害。(見原審判決│0000000000號解剖鑑│
│ │壓得很大力,碰│) │第18至22行)。 │定報告及所附照片(│
│ │撞譬如落水的時│------------- │ │包括光碟)所示上述│
│ │候碰到石頭、堅│②頭枕部我們平│ │三項傷勢均應屬於鈍│
│ │硬的東西,那是│常不太用來解釋│ │性傷。造成這些鈍傷│
│ │有可能(卷第│傷害,因為人死│ │的受傷機轉,應該考│
│ │144頁)。本件 │了以後就躺著,│ │慮身體遭受大面積的│
│ │急性的出血,看│這個地方非常容│ │物體處碰撞擊所造成│
│ │起來血液當然鮮│易有所謂的屍斑│ │,當受力面積大時會│
│ │紅色,這個傾向│出現,就頭枕部│ │產生廣面鈍傷。若是│
│ │急性出血(卷│的這個所謂皮下│ │跌倒姿勢為後仰跌倒│
│ │第146頁)。用 │瘀血或出血跟屍│ │使後背撞到水中硬物│
│ │人的手,要看施│斑很難區分,所│ │,應有可能造成上述│
│ │力的大小,還是│以這個地方的傷│ │三項鈍傷,表皮上造│
│ │可能造成這樣的│害,這個地方的│ │成挫擦傷之有無,取│
│ │鈍力傷(卷第│血,我們通常不│ │決於碰撞物體表面的│
│ │146頁)。王蔡 │解釋,因為會被│ │性質,及皮膚有無衣│
│ │秀猜的表皮並沒│別人質疑這只是│ │物覆蓋。由所附光碟│
│ │有任何傷痕,所│一個屍斑而已。│ │及照片所示,本案中│
│ │以你可以知道會│(卷第170頁 │ │王蔡秀猜背後並無明│
│ │造成下面大片的│背面)。 │ │顯擦挫傷。」 │
│ │出血,表示他受│ │ │「問題:如果以手掌│
│ │力很大才會出血│ │ │用力壓制王蔡秀猜入│
│ │。至於受力幾公│ │ │水,有可能造成上述│
│ │斤我沒辦法去估│ │ │『頭左後枕部皮下軟│
│ │計。但有可能是│ │ │組織出血10乘10公分│
│ │撞擊所導致的 │ │ │、右上背肌肉出血、│
│ │(卷第149頁 │ │ │最大直徑15公分、左│
│ │)。從法醫上來│ │ │右肩部肌肉出血』等│
│ │看只知道她受有│ │ │傷勢嗎?若可能,大│
│ │很大的壓力,在│ │ │約需要多大的力道?│
│ │那個局部位置受│ │ │需以何種姿勢為之?│
│ │有很大的壓力,│ │ │如果係以手掌按壓,│
│ │導致血管破裂的│ │ │造成之皮下軟組織出│
│ │程度,但是我沒│ │ │血,其形狀、面積應│
│ │有辦法去判定是│ │ │為何?」「答:若以│
│ │不是用手壓,或│ │ │手掌壓制王蔡秀猜入│
│ │是用什麼方式去│ │ │水,考量手掌大小及│
│ │碰撞,我沒有辦│ │ │表面性質,若以壓制│
│ │法判定(卷第│ │ │方式使王蔡秀猜入水│
│ │151頁背面)。 │ │ │,應較無可能造成頭│
│ │她有出血是事實│ │ │左後枕部、右上背、│
│ │,也許是勢力很│ │ │及肩部肌肉出血大範│
│ │大,也許是施力│ │ │圍出血。」 │
│ │很小,但是反作│ │ │----------------- │
│ │用力很大,她掙│ │ │②「問題:他人以手│
│ │扎的力量很大,│ │ │肘抵住王蔡秀猜並往│
│ │這兩種都有可能│ │ │下頂壓,能否造成『│
│ │(卷第159頁 │ │ │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
│ │)。有一個事實│ │ │組織出血(10X10公 │
│ │是她出血,所以│ │ │分)』..等傷害?」│
│ │這個碰撞的力量│ │ │「答:鈍傷位於頭左│
│ │一定夠大(卷│ │ │後枕部..。若要產生│
│ │第159頁背面) │ │ │鈍傷原則上應以鈍性│
│ │。 │ │ │物質打擊或碰撞該部│
│ ├───────┤ │ │位,若是僅以手肘持│
│ │②頭左後枕部頭│ │ │續抵住該部,應較無│
│ │、皮下軟組織出│ │ │可能產生此種傷害」│
│ │血、10乘10公分│ │ │。 │
│ │,是有碰撞到。│ │ │ │
│ │若用手壓,除非│ │ │ │
│ │要很用力,一般│ │ │ │
│ │這樣壓不會(卷│ │ │ │
│ │第147頁背面 │ │ │ │
│ │至148頁)。 │ │ │ │
├────┼───────┼───────┼────────┼─────────┤
│右上背肌│③同上① │③同上① │②王忠義..以手肘│③同上① │
│肉出血,├───────┤------------- │、手臂頂撞王蔡秀│--------------- │
│最大徑15│④背部有可能因│④應該就是外傷│猜之背部、腰部等│④「問題:若他人以│
│公分 │為跌倒去撞倒,│,這個是肌肉,│處約4、5下,將王│手肘或手臂,頂撞或│
│ │所造成的鈍力傷│肌肉平常沒有這│蔡秀猜頂落水,並│抵住王蔡秀猜之上背│
│ │(卷第149頁 │些東西,沒有這│致王蔡秀猜受有「│處,壓制入水,能否│
│ │背面)。起訴書│個血塊(卷第│右上背肌肉出血、│造成『右上背肌肉出│
│ │說被告有用手肘│169頁背面)。 │最大徑15公分」之│血(最大徑15公分)│
│ │抵死者的背部及│就是外力將血管│傷害。(見原審判│』之傷害?手肘、手│
│ │腰部差不多四、│打破了,所以血│決第3頁第12至16 │臂有無可能造成上述│
│ │五下。手肘是一│就滲在外面(卷│行)。 │形狀、面積之傷害?│
│ │個骨頭,下面皮│第170頁) │ │ │
│ │很薄,下面是骨│ │ │ │
│ │頭,所以如果以│可能要比壓制的│ │「答:若是以手肘或│
│ │這個地方去頂她│力量還要在大一│ │手臂頂撞打擊死者背│
│ │的話,是有可能│點,不然不可能│ │部,應有可能造成最│
│ │會造成肌肉出血│會出那麼多血,│ │大直徑15公分之右上│
│ │,如果很用力的│因為壓制就是把│ │背肌肉出血,但應測│
│ │話,如果他的接│她的行動限制、│ │量嫌犯之手肘至手掌│
│ │觸面積比較小,│壓住而已,我覺│ │長度是否與出血位置│
│ │是有可能(卷│得有打擊。我覺│ │相符,但若只是壓制│
│ │第151頁背面) │得應該有打,因│ │死者背部,非以打擊│
│ │。 │為這個出血量,│ │施力則較不可能產生│
│ │人的重心大概是│尤其上面那一張│ │如此明顯皮下之鈍傷│
│ │在肚臍附近,你│(卷第190頁 │ │,此外,若是遭壓制│
│ │只要在重心上面│編號1照片)看 │ │則死者手部會因掙扎│
│ │推他的,他很容│起來出血量蠻明│ │活動,則應會有抵抗│
│ │易就倒了,不需│顯的,而且蠻多│ │傷,但本案件中並沒│
│ │要很大的力氣(│的(卷第170 │ │有抵抗傷。」 │
│ │卷第152頁) │頁)。 │ │ │
│ │。 │ │ │ │
│ │ │現在的問題完全│ │ │
│ │ │是力道的問題,│ │ │
│ │ │就是如果我們平│ │ │
│ │ │常有壓制或什麼│ │ │
│ │ │動作,出血量比│ │ │
│ │ │較少,我們看到│ │ │
│ │ │的現象都稱為瘀│ │ │
│ │ │血,就是皮下少│ │ │
│ │ │量的瘀血,從外│ │ │
│ │ │觀看起來都是瘀│ │ │
│ │ │血瘀青,那這個│ │ │
│ │ │應該是很明顯的│ │ │
│ │ │出血,所以我認│ │ │
│ │ │為它的力量,以│ │ │
│ │ │我處理過案件的│ │ │
│ │ │經驗,它力量應│ │ │
│ │ │該比只是抓住或│ │ │
│ │ │限制還要大,我│ │ │
│ │ │覺得應該有打,│ │ │
│ │ │才會出現那麼大│ │ │
│ │ │的一片的血塊。│ │ │
│ │ │」(卷第170 │ │ │
│ │ │頁背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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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肩部│⑤同上① │⑤同上① │③王蔡秀猜落水後│⑤同上① │
│肌肉出血├───────┤--------------│..王忠義再以雙肘│---------------- │
│ │⑥左右肩部肌肉│⑥我在卷裡看不│抵住王蔡秀猜左右│ │
│ │出血,這個肌肉│到相對應的照片│肩膀並往下頂壓,│⑥「問題:他人以手│
│ │很深,這已經接│,就是這個位置│使王蔡秀猜整個頭│肘抵住王蔡秀猜並往│
│ │近到骨頭,我剃│看不到照片,所│部沒入水中,至王│下頂壓,能否造成『│
│ │時候已經沿著骨│以這個部分我只│蔡秀猜在溪中溺水│..、左右肩部肌肉出│
│ │頭在剃了(卷│是存查而已(卷│窒息死亡為止,始│血』等傷害?」 │
│ │第148頁背面) │第169頁背面 │行罷手。王蔡秀猜│ │
│ │。 │)。 │因此受有「左右肩│答:「鈍傷位於.. │
│ │ │(本院按:在原│部肌肉出血」等傷│左右肩部。若要產生│
│ │ │審交互詰問中,│害(原審判決第3 │鈍傷原則上應以鈍性│
│ │ │原審似未提示左│頁第19至23行)。│物質打擊或碰撞該部│
│ │ │右肩部肌肉出血│----------------│位,若是以手肘持續│
│ │ │之照片,所以石│審酌人之肩部左右│抵住應較無可能產生│
│ │ │台平法醫沒有表│對稱,中間復有頸│此種傷害。若欲使人│
│ │ │示有關王蔡秀猜│部相隔,衡以一般│被壓制入水,應該是│
│ │ │左右肩部出血成│人意外落水均會奮│使用手部壓制較符合│
│ │ │因之意見) │力掙扎及溪中有水│一般原則。」 │
│ │ │ │流帶動,應不致於│ │
│ │ │ │落水後兩肩同受撞│ │
│ │ │ │擊,而頸部周圍或│ │
│ │ │ │肩部卻未留有任何│ │
│ │ │ │之擦傷之情,及上│ │
│ │ │ │開鑑定證人等之證│ │
│ │ │ │言,認為王蔡秀猜│ │
│ │ │ │所受左右肩部肌肉│ │
│ │ │ │出血之傷勢,應係│ │
│ │ │ │他人以手肘壓制肩│ │
│ │ │ │膀往下頂壓,外加│ │
│ │ │ │被害人抵抗的反作│ │
│ │ │ │用力所造成(原審│ │
│ │ │ │卷第22頁第8至13 │ │
│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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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於「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乘10公分」傷勢 部分,潘至信法醫師及台大法醫研究所,均認為有可能是撞 擊石頭所致。石台平法醫認為此一傷勢位置可能與屍班混淆 ,所以並不重要。至於原審判決認定是被告王忠義在水中強 壓母親頭部入水,台大法醫研究所認為這不太可能。因為頭 部是圓的,死者若被壓頭強制入水,也會動來動去抵抗,會 不會留下手指抓痕或抵抗傷勢?檢察官已經聲請再傳喚潘至 信法醫及台大法醫研究所法醫到庭鑑定,本院亦認為有再進 行交互詰問必要。
八、關於「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部分,原審判決認 定是被告王忠義在陸地上,以手肘、手臂頂撞母親4、5下, 才導致母親背部受有如此傷害。然王忠義體型壯碩、母親王 蔡秀猜體型瘦小,兩人體型相差懸殊,有無必要在陸地上頂 4、5下,才能使母親落水?又潘至信法醫認為,若是以手肘 頂撞,要很用力頂撞才可能造成如此傷害。石台平法醫師鑑 定意見,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打擊力量造成的。台大法醫研 究所認為雖然手肘可以達成此傷害,但僅是壓制,而非打擊 施力,恐不足造成此大面積出血。檢察官已經聲請再傳喚潘
至信法醫及台大法醫研究所法醫到庭交互詰問,本院亦認為 有再進行交互詰問必要。本院亦認為有再進行交互詰問必要 。
九、關於「左右肩部肌肉出血」,在解剖時所拍攝之照片光碟中 ,有一張疑似右肩部肌肉之解剖照片(檔名:P0000000), 但是原審詰問潘至信法醫師及石台平法醫師時,似未提示該 張照片檔案。原審判決認定被告王忠義在水中,以雙肘同時 壓制母親肩膀入水,才導致母親肩膀上述傷害。但台大法醫 研究所認為依一般常情,以手掌壓制比較合理。檢察官已經 聲請再傳喚潘至信法醫及台大法醫研究所法醫到庭交互詰問 ,本院亦認為有再進行交互詰問必要。
十、案發翌日(103年10月6日)白天,王忠義帶同警方到現場指 認,在王忠義指認發現母親之所在地河床裡,至少有三顆巨 石在水裡,而且一顆大石表面還隱約浮出在水面上(本院卷 三第199至204頁)。本案也不能直接排除王蔡秀猜因為走道 濕滑,不甚往後跌倒,因而背部、頸部撞擊其中一顆巨石之 可能,而上述右肩部肌肉之解剖照片(檔名:P0000000), 該右肩部肌肉是不是很接近出血的右上背肌肉?須待潘至信 法醫及台大法醫研究所法醫到庭鑑定。本案仍待調查,原審 判決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須待再度傳喚潘至信法醫及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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