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虹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周虹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
字第30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4月1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