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983號
TPHM,100,上易,983,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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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虹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周虹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
字第30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4月1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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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